在数字经济与服务业加速融合的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快速发展,成为稳就业、促增收的重要支撑。
网约配送、网约出行、货运运输、家政服务、互联网营销等岗位吸纳了大量劳动者。
全国总工会有关调查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
庞大的从业群体与迅速变化的用工形态叠加,使基本权益保障问题更受社会关注。
人社部此番明确将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办法》,释放出以制度建设回应新业态现实需求的明确信号。
一是问题在哪里。
总体看,新就业形态在扩大就业容量、提升服务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共性难题:劳动关系认定边界不清、劳动规则不够透明、休息权与劳动报酬保障不均衡、职业伤害风险与保险覆盖不匹配等。
一些劳动者收入随订单波动明显,社会保险参保存在不连续、转移接续不便等现象;部分平台或合作企业在用工责任划分、风险分担方面存在模糊地带,导致权益保障在基层执行中出现“空档”。
二是原因何在。
新就业形态的核心特征在于平台化组织与灵活化接单,劳动者往往以完成任务获取报酬,劳动过程受平台规则、评价体系、派单逻辑等影响显著,但又与传统固定用工不同,呈现跨区域、跨平台、多主体合作等特点。
由于业务模式迭代快、组织方式新,既有劳动法律制度在适配性上面临挑战:一些规则难以及时覆盖新场景,导致企业规避用工责任缺乏针对性约束;同时,平台算法与管理规则具有技术性与隐蔽性,劳动者对计价、派单、考核、申诉等关键环节的信息掌握不足,易形成权责不对等。
三是影响几何。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仅关乎个体获得感和安全感,也关系行业健康发展与社会治理效能。
从微观层面看,权益保障不足容易诱发劳动者过度劳动、职业伤害风险上升、纠纷成本增加;从行业层面看,若用工责任缺位、规则不透明,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从宏观层面看,完善相关制度有助于稳定就业预期、扩大社会保障覆盖、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而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劳动力基础。
四是对策如何落地。
近年来,相关制度探索持续推进。
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印发指导意见,推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2024年2月,人社部发布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权益维护服务指南,强调规则公开透明、完善用工管理与服务机制。
国务院关于相关工作的报告也提出,将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监管制度,并抓紧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
在此基础上,即将制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办法》被寄予厚望,其关键在于进一步“立规矩、明责任、强执行”。
一方面,通过明确劳动基准与保护责任,为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提供可操作的合规边界,减少治理中的灰色地带;另一方面,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相衔接,推动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逐步消除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提升劳动者跨地区、跨平台流动的保障连续性。
与此同时,职业伤害保障的探索将为新业态劳动者兜住“安全底线”。
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结合新就业形态特点形成按单计费、每单必保的保障思路,自2022年7月试点启动以来,截至2025年底累计参保已达2510万人。
下一步若按“三年左右推进广覆盖”的安排稳步扩容,有望显著提升高风险岗位的风险抵御能力。
五是前景如何判断。
顶层设计已在多个重要文件中作出部署:有关决定和建议强调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随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办法》制定推进,叠加平台用工报告制度、规则公示与算法监管、职业伤害保障扩面等举措协同发力,预计将从“事后救济”更多转向“事前规范”,推动平台经济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更好保障民生。
从零工经济到平台就业,劳动形态的革新始终呼唤制度保障的同步进化。
这场涉及近亿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改革,不仅关乎社会公平正义,更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
当外卖骑手的每一单奔波都能获得法律护航,当网约车司机的每一分钟劳动都有制度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才能真正实现"发展为了人民"的庄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