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日前公布的2026年第3号公告明确,经过期终复审调查,裁定如终止现有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华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亦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基于这一调查结论,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后者作出决定,将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追溯历史脉络,中国对美韩多晶硅反倾销的保护之路已延续超十年。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首次发布反倾销措施,对美国企业征收53.3%至57%的反倾销税,对韩国企业征收2.4%至48.7%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7年11月,商务部调整了对韩国企业的税率,范围调整为4.4%至113.8%,反映出对不同企业倾销程度的精准认定。
2020年1月,商务部发布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决定,使这项保护政策得以延续至今。
期间,商务部还根据企业变更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确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本次期终复审是对现行反倾销措施有效性的全面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应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五年后进行复审,以判断是否需要继续、修改或终止这些措施。
此次复审是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申请基础上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市场主体的诉求。
商务部的调查涵盖了倾销行为是否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产业损害是否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等关键问题。
太阳能级多晶硅是光伏产业的关键原料,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
被调查产品特指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棒状、块状或颗粒状多晶硅,具有特定的电学参数要求。
这类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归在28046190项下,但不包括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和分立器件的电子级多晶硅。
根据商务部公告,美国被调查企业包括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等,适用税率从53.3%至57%不等。
韩国被调查企业经历了企业整合,现由韩华思路信株式会社等企业继承相关权利义务,适用税率范围为4.4%至113.8%。
这些具体的税率安排是基于对各企业倾销幅度和产业损害程度的详细调查确定的。
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对中国光伏产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已成为全球光伏产业的重要力量。
多晶硅作为上游关键原料,其价格和供应稳定性直接影响整个光伏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美韩企业的低价倾销行为一旦卷土重来,不仅会冲击国内多晶硅企业的经营,还可能扰乱全球光伏市场秩序。
商务部的这一决定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民族产业的合理利益。
反倾销措施的继续实施也体现了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维护自身权益的坚定立场。
这一做法既符合《反倾销条例》等法律规定,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
通过依法、合理地运用贸易救济手段,中国既保护了本土产业,也维护了国际贸易秩序的公平性。
展望未来,反倾销措施的继续实施将为国内多晶硅产业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
这将有利于国内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
同时,这也提醒国内企业要抓住政策支持的机遇期,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增强国际竞争力,最终实现从被保护到自我保护的转变。
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归根结底是为了让市场在规则框架下有效运行。
对关键原材料领域依法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有助于守住产业安全底线,也倒逼产业把“防风险”与“强能力”统一起来。
以更高水平的开放促进更高质量的发展,既需要制度性保障,也需要企业以创新和合规赢得更广阔的国际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