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山西省长治市一位叫阎某的村民,把自己家的宅院和房子以10万元的价钱卖给了城里的刘某。刘某付完钱后就搬了进去,并且在住的这些年里把大门换了、雨棚加了、房顶也修好了。直到2019年,阎某突然告到了法院,说当时签的合同不算数,要求刘某退房退钱。案子打到了潞州区法院,刘某这边反诉说除了要回10万元房款和2万多块的装修费,还要阎某赔70万元的补偿款。因为评估条件不满足,这70万到底是咋算的没法弄明白。 法院最后判合同无效,让阎某把10万块退给刘某。对于损失赔偿这块儿,法院觉得光是给装修费不够公平。要是只退购房款和修房子的钱,那卖房子的人就白赚了这些年房子和宅基地涨价的好处。这样对买房子的人太吃亏了。所以法院就给买房的人多算一笔叫“信赖利益损失”的钱。法院综合考虑了房子在的位置好不好、当时房价是多少、现在变成什么样等因素,觉得这笔钱应该是30万元。再加上那2万块的装修费,总共是32万元。最后按责任大小来分摊:卖方阎某明知道不让卖给城里人还卖房,后来又想反悔要回房子吃大亏,他的错更大(占70%);买方刘某违法买房也有错(占30%)。 所以按照这个比例来算,阎某要赔给刘某的金额是32万乘以70%,也就是22.4万元。这案子现在已经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