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生母无力抚养,将婴儿送人并收取所谓感谢费,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的问题,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潘某、熊某荣拐卖儿童、曾某英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宣告无罪案》引发社会关注。该案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反映了司法实践对“民间送养”与“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边界的审慎区分,也提醒公众依法办理收养、降低法律风险的重要性。问题在于:现实中,部分家庭因经济困难、非婚生育、亲属支持不足等原因,将婴儿交由他人抚养并不少见。另外,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支出,往往与对方给予的补偿混在一起,容易被称作“感谢费”。这种做法究竟是基于抚养困难的求助式送养,还是以金钱为核心的交易式转移,成为定性分歧的焦点。
这起案件的改判提醒我们,法律适用不能只看表面现象,而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客观情境作出判断;民间送养与拐卖儿童可能都伴随金钱往来,但在性质、目的和社会危害性上存在本质差异。司法机关准确把握这个差异,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避免让困难群体因不敢求助而陷入更高风险。持续完善规则指引与社会支持体系,才能更有效保护儿童权益,并减少非规范送养带来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