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进院落、围炉解心结——湖南中方县探索"家门口"调解化解多年债务纠纷

在湘西山区寒意渐浓的腊月,中方县牌楼村村民潘某甲家的火炉旁,一场特殊的调解会正在进行。针对这起自1997年因锯木厂经营亏损引发的债务纠纷,中方县法院没有拘泥于传统庭审模式,而是把司法服务送到农家院落,形成了“火炉边办案”的调解场景。纠纷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的市场波动。当时潘某甲为经营锯木厂向同村潘某乙借款——并承诺以股份分红方式回报——后因经营亏损长期未能履约。潘某乙虽持有书面欠条,但二十余年来多次催讨未果。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承办法官向垚发现,被告潘某甲并非恶意拖欠,而是受家庭经济条件所限——他正忙着为乡邻炕制腊肉赚取微薄收入。若要求其到庭应诉,不仅会影响生计,也会耽误多位村民的年货制作。此类“离不开人”的现实情况,反映出不少农村纠纷的特点:当事人常常在生产生活与诉讼程序之间难以兼顾。对此,中方县法院调整工作方式,将调解地点从审判庭搬到农家堂屋,并邀请村干部参与,形成“法官释法理、乡贤讲情理”的调解合力。历时三小时的调解中,法官既明确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也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实际偿还能力;既依法保障债权人权益,也尽量避免简单判决可能带来执行难问题。此次调解的顺利达成,具有一定示范意义。从司法实践看,这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基层的延伸运用,通过巡回审判、就地调解等方式,降低群众诉讼成本。从社会治理角度看,这种柔性解纷既维护法律权威,也兼顾乡土社会的人际关系,为类似农村经济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处理路径。中方县法院统计显示,2023年该院通过巡回审判办理案件的调解成功率,比常规庭审方式高出23个百分点。法律界人士表示,随着乡村振兴持续推进,农村新型经济关系带来的纠纷呈现主体更为多元、诉求更为复杂的趋势,司法机关需要更多“下沉式服务”,把法律规定转化为群众听得懂、愿意接受的解决方案。中方县法院院长表示,下一步将完善“院落法庭”工作机制,培养更多熟悉乡情民意的“乡土法官”,让法治力量更深入基层治理一线。

司法不仅要作出裁判,更要促成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中方县法院这次“围炉调解”的实践表明,基层司法工作应更贴近群众实际,用群众更易理解、更愿意接受的方式推进纠纷解决。当法律的严谨与必要的温情相结合,当法官的专业判断与基层治理经验相衔接,司法才能更有效地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这类务实做法,既体现法治精神,也传递了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