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法院审结一起远光灯滥用致交通事故案 违规使用车灯者承担次要责任

一、问题:远光灯滥用屡酿事故,间接责任长期被忽视 夜间行车,远光灯的不当使用是一个长期存在却未获足够重视的道路安全隐患。

近期,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与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相继公布两起典型案例,将这一问题推至公众视野。

在崇明案中,驾驶员茅某驾车行驶时,于夜间会车时未关闭远光灯,致使对向骑行自行车的蔡某视线受到严重干扰,随即与同向步行的万某及其怀抱的5岁幼童郑某发生碰撞。

郑某因此受伤住院,经鉴定机构认定,其最高伤残等级为精神十级伤残。

在顺昌案中,驾驶摩托车的小明在夜间行驶时,与对向驾驶轿车的小张会车,小张同样未及时切换近光灯。

小明在视线受影响的情况下,与横穿道路的行人美美发生碰撞,造成美美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

两起案件的共同特征在于:直接碰撞的当事人之外,另有一名驾驶员因违规使用远光灯而被纳入责任认定范围。

这在以往的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并不多见,也因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原因:视觉干扰机制明确,法律认定有据可依 从生理机制来看,夜间人眼瞳孔处于扩张状态,对光线的敏感度显著提升。

一旦遭遇迎面而来的强烈远光灯照射,驾驶人极易出现短暂性"盲视"或视野模糊,对前方路况的判断能力随之大幅下降。

在此状态下,驾驶人往往无法及时识别行人、障碍物或突发状况,事故风险成倍增加。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在夜间会车时应当在距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违反这一规定,属于有据可查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亦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崇明法院在审理中指出,茅某虽非事故直接当事人,但其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行为客观上严重干扰了蔡某的视线,导致其无法准确判断路况,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应当对其过错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顺昌法院则依据过错程度,判定小张承担事故损失赔偿责任的15%。

三、影响:判决树立司法导向,责任边界得以厘清 上述两起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的公正处理,更在于其所传递的司法导向。

长期以来,公众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知往往局限于直接碰撞双方,对于间接促成事故的行为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

此次两地法院的判决明确表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即便不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只要其客观上增加了道路风险、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促成作用,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需依据过错程度分担相应责任。

这一裁判逻辑的确立,有助于填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长期存在的认知盲区,推动驾驶人将合规用灯从被动遵守转变为主动自觉。

四、对策:强化执法与教育并举,从源头压降风险 从制度层面看,治理远光灯滥用问题需要执法与教育双管齐下。

在执法层面,交管部门应加大对夜间违规使用远光灯行为的查处力度,借助道路监控技术手段提升违规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罚率,形成有效震慑。

在教育层面,驾驶培训机构应将合规用灯的安全意识纳入重点教学内容,使驾驶人在取得驾照之前即建立起正确的用灯习惯。

此外,相关部门可通过典型案例的广泛传播,提升公众对间接侵权责任的认知,使更多驾驶人意识到: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灯光切换动作,背后可能牵连的是他人的人身安全与自身的法律责任。

五、前景:司法实践持续深化,道路安全治理走向精细化 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积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边界正在逐步走向精细化。

间接侵权责任的确立,是法律对复杂道路交通场景作出更为准确回应的体现,也是道路安全治理体系不断完善的组成部分。

可以预见,随着此类判决的增多和传播,驾驶人对合规用灯的重视程度将逐步提升,夜间道路安全环境有望得到改善。

道路安全从来不是“碰撞一刻”的问题,而是每一次守规矩的累积。

远光灯的随意一闪,可能放大夜间道路的不确定性,伤及最脆弱的行人和儿童。

以更严格的自律、更清晰的责任边界和更有效的治理手段,把风险止于未发,才能让夜路更明、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