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法律是无过错责任,但咱们不能一刀切。 2020年陕西高院有个判决,夜班工人赵某在加餐时间偷偷回家看孩子出了事,最后没认定成工伤。 因为那个加餐时间是工作间歇,机器还在转,员工还得回去接着干活。 所以他那次回家,和工作没关系,不算“上下班途中”。 法律的线画得很清楚: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的伤,哪怕你违规操作,该赔的一分也不能少。 2024年商洛中院有个判决直接点明:劳动者违反内部管理制度,不属于法定的拒赔理由。 员工犯了点小错,公司可以罚钱、记过甚至开除,但该赔的工伤赔偿款必须得掏。 至于那些故意犯罪、醉酒吸毒或者自残自杀的情况,法律把这扇“不认定”的门关得死死的。 虽然如此,但要是员工违纪情节特别严重,比如明明知道极度危险还故意违章导致了事故,“无过错责任”还能完全适用吗?法律的保护伞到底有没有边界? 其实在上下班路上出事,更是争议焦点。 安徽有个张某的案子挺典型,他午休回家吃饭路上被撞身亡。 公司觉得那是私人时间不算下班,但法院认为午休是员工自由支配的时间,回家是正当权利。 最后法院判公司赔了99万多。 法律保护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健康权。 它没因为员工有点小错就收回这把保护伞。 虽然有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的那个哺乳期女职工的案例撑腰——认定往返途中遇车祸也算工伤。 但有些时候也得看是不是在合理时间做与工作相关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