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咱们先看看这个《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是咋改的,这次改法可是在2026年3月27日通过的,是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拍板定下来的。 这次改动可不小。首先,第五条加了一项内容,说区和乡、镇的人大代表得有广泛的代表性,基层代表得有一定比例,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代表。妇女代表也得有适当名额,还得慢慢提高她们的比例。归侨人数多的地方还得专门给归侨留点名额。 第七条被改成了第八条,这里加了一条规定:如果选举委员会的人当了代表候选人,就得主动辞掉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八条变成了第九条,这一条里加了两项职责,一是确定选举日期,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工作。另外还增加了一句话:选举委员会得及时公布选举的各种信息。 第十六条改成了第十七条,第二款也变了,重新定代表名额的流程更明确了。要是重新确定区级人大代表名额,市人大常委会得在三十天内把情况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要是重新定乡级人大代表名额,区人大常委会十五天内得给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情况,再由市那边三十天内给全国备案。 第十七条变成了第十八条,这条说的是各选区代表名额咋分配的事。 第二十二条变成了第二十三条,这里主要是讲选民登记怎么弄的。在本市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都能参加选举,上次登记过的直接列进去;新满十八周岁的、刚迁进来有选举权的还有恢复政治权利的也列进去;死了的或者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就除名。 第四十条变成了第三十八条,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得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如果是预选定下来的就按得票多少排,票数一样的再按笔画顺序排。 第四十四条变成了第四十二条,这里增加了关于流动票箱的规定: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都得有两名以上监票员和工作人员看着。 第四十七条变成了第四十五条,投票的时候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发选票,投完票在证件上盖个章。 第四十九条变成了第四十七条,投票的时候选民一般得去投票场所投;身体不方便的可以去流动票箱投;如果人在外地出差回不来的,可以写个委托书让别人代投,但一个人最多只能给三个人代投。 除了这些主要的修改外,还有一些细节调整。比如第四条和第十八条里提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现在改成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津部队”。 第五条里的“由本级财政开支”改成了“列入财政预算”;第八条里的“职权”换成了“职责”。 还有就是一些条款的顺序调整、文字修正之类的。比如把“分别”这个词去掉啦,“制发选民证”改一下说法啦,还有把“代表候选人”变成“代表候选人名单”啦之类的。 最后,这个决定从公布那天起就开始生效了。《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根据这次决定也得做相应修改,把条文顺序调整一下再重新发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