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案例揭示家庭教育缺失隐患 专家呼吁构建协同育人机制

问题——一桩欺凌案件映照出家庭教育的现实短板。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涉案的多名未成年欺凌者来自不同家庭,却呈现相似的教育与监护困境:有的父母离异、照护链条断裂,日常监管流于空白;有的家长长期忙于工作,对孩子的心理变化与交往圈层缺乏了解;也有的亲子矛盾突出,孩子一旦犯错就遭遇简单粗暴的斥责或体罚。

案件办理过程中,《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发出,提示家庭教育并非“关起门的私事”,而是关系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与社会治理的公共议题。

原因——家庭失当与社会风险交织,育人理念滞后是关键诱因。

多起司法实践表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家庭教育不到位、方式不当往往相伴而生。

其根源既有结构性因素,也有观念性因素:一是监护责任被“现实压力”挤压,部分家庭将教育完全外包给学校或社会机构,忽视了日常陪伴、情绪疏导与规则意识培养;二是部分家长沿用“以暴制暴”“以罚代教”的旧观念,将体罚、羞辱当作管教手段,在家庭内部形成以强制解决冲突的模式;三是亲子沟通缺失导致情感支持不足,未成年人在缺少正向认同的情况下更易受同伴影响,甚至通过冲突、欺凌寻求存在感与控制感。

对这些因素不加干预,问题往往会从家庭内部外溢为校园安全与社会治安风险。

影响——从个体偏差到群体性隐患,损害的不只是一个孩子的未来。

对未成年人而言,长期处于疏于看护或充满对抗的家庭环境,容易导致规则意识薄弱、情绪管理能力不足,进而在同伴互动中以暴力或胁迫获取优势;对受害者而言,欺凌带来的心理创伤可能持续多年,影响学习、社交乃至人格发展;对学校与社会而言,校园欺凌的发生会降低安全感与信任度,推高教育治理成本,甚至诱发模仿效应。

更值得警惕的是,“被暴力对待者”可能在未来复制暴力路径,形成代际传递。

由此可见,家庭教育的偏差不只是“家里管不好”,而是社会风险的源头之一。

对策——以法治为抓手,把监护责任落到可执行、可评估的轨道上。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相继出台,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与行为边界。

依法育儿的核心,不是给家庭“贴标签”,而是通过规则明确底线、通过指导提供方法。

其一,严守法律红线,坚决反对歧视、侮辱、家庭暴力等行为,把“拒绝暴力”作为家庭教育的最低要求;其二,推动家庭教育从“重养轻教”转向“养教并重”,将陪伴、沟通、价值引导纳入日常生活安排,形成稳定的行为规范与情绪支持;其三,强化司法与行政的协同衔接,对监护缺位、失当情形依法依规开展训诫、指导与矫治,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方式促使家长把责任“补上来”;其四,完善社会支持体系,整合学校、社区、妇联、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与专业心理服务资源,为家庭提供可获得、可持续的咨询辅导与课程培训,尤其要向单亲家庭、留守困境家庭等重点群体倾斜。

家庭教育能力的提升,既需要家长自觉,也需要公共服务托底。

前景——从“事后问责”走向“前端预防”,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的系统工程。

治理未成年人问题,不能止步于对个案的惩处,更应着眼于风险早发现、早干预。

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落地,家庭教育正从经验式、情绪化走向规范化、科学化:一方面,通过司法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社会对“监护失当也要承担责任”的认知将更清晰;另一方面,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边界与协作机制有望进一步理顺,形成“家庭尽责、学校尽职、社会尽力、政府兜底”的工作格局。

可以预期,随着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健康服务、校园欺凌预防机制不断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校园欺凌将获得更有力的源头治理支撑。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其教育功能的发挥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让家庭教育真正得"法",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既要强化法律约束,更要注重教育引导,帮助每个家庭为孩子营造充满爱与尊重的成长环境。

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目标,为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