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在一桩案件中,展示了其在处理合同纠纷时的细致逻辑。案情起源于一家电气公司发现供应公司送来的货物型号与合同约定有一字之差,拒绝收货并将供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和利息。供应公司则辩称双方存在重大误解,因为他们原本协商的是P型号芯片,结果工作人员失误写了B型号。法院审理发现,双方确实通过微信进行了多次沟通。最开始电气公司向供应公司发送的是简称型号,供应公司确认“是这个P吗?”时,电气公司回复“是的”,但在后续制作合同文件时,型号被错误地写成了B。法院认为双方均未尽到审慎义务:电气公司在确认型号和查看包装图片时未仔细核对;供应公司在盖章前也未仔细检查合同条款。 法官提到,重大误解通常包括对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种类和质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本案中,双方原本协商的是P型号芯片,但因为双方的疏忽导致合同上的型号变成了B。这种误解不仅改变了标的物的种类(从P变成B),还直接影响到了交易的核心内容。从法律条款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请求撤销的。 对于签订的合同与磋商不一致的情况,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大误解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状况、行为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本案中这种型号上的差异已足以给双方造成重大不利后果:供应公司需要支付货物款项而电气公司却未能获得所需货物。因此法院支持了供应公司关于合同可撤销的主张。 不过由于双方均有过错(电气公司未仔细核对回复和包装信息;供应公司未仔细检查合同条款),法院最终决定让供应公司向电气公司返还部分货款109600元(原为600元),但不再支持利息损失。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对重大误解进行了定义: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这个案例由王腾和赵昕渝编写并全文载自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