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禁渔“上岸”之后,部分退捕渔民就业不稳、岗位不适配。 长江流域实施十年禁渔,是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推进流域生态修复的重要制度安排。政策落地后,大量渔民告别捕捞生产,转向陆上就业和多渠道增收。近期,湖南有退捕渔民反映:转产安置中被统一安排参加家政、保洁、维修等培训,但与个人年龄、体能、技能结构和就业意愿不匹配。培训结束后,就业渠道有限、收入不稳定,出现“证书到手、岗位难找”的情况。类似现象在个别地区并非个例,影响了政策的实际效果与群众感受。 原因——需求侧不足与供给侧错配叠加,导致“培训替代就业”。 一是就业服务对接不够精准。部分基层在推进转产任务时,容易用“培训人数”“取证比例”等过程指标代替“稳定就业率”“持续增收”等结果指标,出现重培训、轻落地的倾向。二是培训设置与劳动力特征不匹配。退捕群体中不少人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有限、长期从事高强度水上作业,更适合设备操作、养护巡护、渔业对应的服务、轻体力技能工种等岗位;若培训内容与体能条件、学习基础和就业意愿脱节,容易出现“学得会却用不上”或“学了也不想干”。三是地方产业吸纳能力不足。一些退捕渔民集中地区工业基础薄弱、第三产业岗位不多,县域就业承载力有限,即使完成培训,也难以就地就近实现稳定就业。四是政策衔接与长效机制仍不完善。公益性岗位、临时性补贴等在部分地区存在稳定性不足、标准偏低、调整缺少明确预期等问题,削弱了退捕渔民转型的“安全垫”。 影响——若转产质量不高,将削弱禁渔政策的综合效益。 从个体层面看,退捕渔民长期在水上谋生,职业转换不仅是技能变化,更涉及生活方式、社会关系和职业认同的重建。若就业不稳、收入下滑、保障不足,家庭压力与心理落差容易加重。 从治理层面看,就业安置缺乏可持续性,会影响群众对政策的理解与支持,进而增加基层治理成本。禁渔是长期制度安排,需要长期稳定的民生支撑。 从发展层面看,退捕渔民熟悉水情、懂船机、了解渔业生态与水域管理。如果这些经验无法转化为相关产业或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既浪费劳动力资源,也不利于形成“禁得住、管得好、可持续”的生态治理格局。 对策——从“以训代安置”转向“以岗定训、以需定培、以效定奖”。 第一,突出岗位导向,推动“先有岗、再培训”。对退捕渔民开展分层分类评估,围绕当地真实岗位需求制定培训清单,把培训与企业用工、项目用工、公共服务岗位直接衔接,探索“订单式培训”“上岗前短训”“以工代训”等模式,减少与就业无关的泛化培训。 第二,强化县域产业承接与就业拓展。结合地方资源禀赋,支持发展渔业生态养护、渔业转型服务、冷链物流、水产品加工、船舶与渔具维修、文旅与水上安全服务等吸纳能力较强的业态;对接园区企业、龙头企业和合作社,通过就业帮扶车间、劳务协作、以工代赈等渠道扩大岗位供给。 第三,稳定兜底政策预期,完善“过渡期+常态化”支持体系。对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人员,合理设置公益性岗位和社会服务岗位,明确补助标准与期限规则,减少随意调整;对实现稳定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的主体,完善阶段性稳岗补贴、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形成“就业有激励、困难有托底”的闭环。 第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尊重意愿、注重尊严。加强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评估与心理疏导,充分听取个人意愿,避免“一刀切”安排。对具备经验优势的退捕人员,可探索参与水域巡护、生态监测协助、渔政协管、应急救援辅助等规范化、法治化岗位,让其经验在生态保护中继续发挥作用。 第五,以结果为导向优化考核评价。将“稳定就业时长、收入水平变化、社保参保率、岗位匹配度、群众满意度”等纳入评价体系,减少对“培训率”“证书数”的单一依赖,推动基层把工作重心放到产业和岗位上,把成效落到增收和稳定上。 前景——把禁渔“生态红利”转化为“民生红利”,需要更精细的制度设计。 长江禁渔的成效,既体现在鱼类资源和生态系统的修复上,也体现在沿江群众对绿色发展路径的认同与参与上。随着各地产业结构调整、县域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退捕渔民转产空间仍在扩大。下一步关键在于,以更精准的就业服务、更稳定的政策支持、更可持续的产业承接,推动退捕群体从“离水上岸”迈向“稳岗增收”,实现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相互促进。
长江禁渔表明了对生态保护的长期投入,而渔民能否安置到位,检验的是政策落地的质量与细致程度。当宏观政策落实到具体家庭的生计时,更需要精细的制度设计和务实的工作方法,确保保护与发展同步推进。只有让退捕渔民真正稳得住、能增收,长江的清水生态与群众的生活改善才能相互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