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确药品挂网与医保结算联动规则:撤网设过渡期、未挂网原则不结算

问题——医保结算与平台挂网衔接仍存“断点” 药品集中采购、阳光挂网等制度持续推进背景下,部分药品仍存在未挂网采购、撤网后继续使用结算、价格明显偏离同品种水平等现象;上述情况一上增加基金支出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影响药品采购的公开透明与价格形成机制的稳定,给医疗机构合规管理带来压力。 原因——从“可交易”到“可结算”需形成闭环约束 江苏此次明确挂网与医保结算的联动规则,核心于把“平台规范交易”与“基金合规支付”深入打通:一是通过设置撤网药品结算过渡期,推动医疗机构和企业尽快完成替代采购与临床用药衔接,减少拖延空间;二是对属于阳光挂网范围但未按期挂网的药品——直接以结算端约束采购端——促使企业按要求入网、报价与信息维护;三是对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药品,在兼顾临床刚性需求与安全监管的前提下,以价格登记方式纳入管理,避免因品类特殊造成“无序交易、难以核价”的漏洞。 影响——对医院、企业与患者形成多维度传导效应 对定点医疗机构而言,政策将倒逼采购行为回归平台化、规范化。撤网或未挂网药品若继续采购使用,可能面临基金不予结算风险,医院需在目录维护、采购审批、处方管理与库存结构上提前调整,加强与临床科室的用药替代沟通,避免因结算变化产生费用争议。 对医药企业而言,政策表达出“入网是前提、合规是底线、价格是关键”的明确信号。未规定期限内完成挂网或价格登记,可能直接影响产品在医疗机构端的可及性与支付端的可兑现性。同时,江苏取消挂网包装数量限制,有利于企业按真实供应与临床需求申报不同包装,减少因包装约束造成的供应不便,但也要求企业在价格体系、规格一致性与供应保障上更加规范。 对参保群众而言,政策总体指向是通过规范采购与支付,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降低不合理价格对医疗费用的推升效应。需要注意的是,政策实施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做好用药替代与信息告知,尽量减少因品种切换带来的短期不便,特别是对临床必需、替代性较弱的药品要提前评估供应与使用方案。 对策——完善信息管理与支付规则协同,强化价格治理 从操作层面看,政策强调两条“时间线”:其一,自2026年4月1日起,对在省级招采系统撤销挂网药品设置1个月结算过渡期,过渡期后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结算;其二,对已在省医保药品目录数据库且属于阳光挂网范围的药品,企业需在2026年6月20日前完成挂网,自2026年7月1日起未挂网采购费用原则上不予结算。对毒麻精放药品,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价格登记,逾期同样面临原则上不予结算的安排。 同时,围绕高价药品治理,江苏部分地区此前已探索将挂网价格预警与基金支付政策协同:对处于平台红色价格预警、且在目录库内未形成支付标准的药品,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该思路体现出以支付端促进价格回归合理区间的政策取向,并通过约谈企业、提醒医疗机构谨慎采购、暂停交易资格等措施,形成对异常高价的综合约束。 前景——医保战略购买作用或进一步强化,支付标准体系加快完善 从制度演进看,挂网规则与医保支付的联动,意味着医保部门在“怎么买、买什么、买得值不值”上的治理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未来,随着价格治理深化、支付标准逐步完善,可能形成以平台价格信息为基础、以价值评估与临床需求为导向、以支付兑现为约束的闭环管理路径。对企业来说,合规入网、合理定价、稳定供应将成为获得市场与支付认可的关键;对医疗机构而言,平台化采购与精细化用药管理将成为常态;对基金运行而言,有望通过提升透明度与约束力,进一步巩固可持续性。

江苏省医保结算新规的出台,既是医保支付改革的深化之举,也是药品价格治理的重要探索;在保障患者用药需求的同时,如何平衡价格合理性与创新激励,仍需各方共同努力。这个政策的落地或将为中国医保支付体系的优化提供新的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