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纠纷。小王在社交平台上看中了小赵售卖的水晶饰品,两人通过微信沟通,小赵承诺了7天鉴赏期,小王在2月9日扫码支付了2万余元购买了一款水晶手串。2月12日小王签收了商品,次日他发现手串不符合预期且价格偏高,便从15日起多次向小赵询问退货地址。小赵一直没有回应,直到18日才告知已超过7天鉴赏期,若要退货需扣除20%的手续费。 双方因此产生争执,小王将小赵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小王主张自己是在7天内申请退货的,对方恶意拖延还扣手续费。卖家小赵则表示,买家不是因质量问题退货,佩戴过的水晶会磨损影响二次销售,扣除手续费是合理成本核算。法院认为双方虽没签书面合同但有事实买卖关系,聊天记录中的“7天鉴赏期”应从买家签收之日起算。小王在2月12日签收后于15日起多次要地址并在第三天提出退货主张有效。最终法院判决小赵向小王退还货款21300元。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对此案进行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