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恶意诉讼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该案明确界定了恶意诉讼的法律边界,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案件起因于一起持续多年的专利纠纷。
泉州某仪器公司原为"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06年3月因未缴年费被依法终止。
然而,该公司在此后十余年间,先后四次针对福建某科技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诉讼历程显示,首次起诉经多轮审理后,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赔。
2015年12月,该仪器公司再次起诉,索赔金额高达350万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方提交了专利已于2006年终止的证据,原告随即撤诉。
此后,该公司又于2019年和2020年第三次、第四次提起诉讼,索赔金额升至450万元,但均以败诉或撤诉告终。
2022年1月,长期陷入诉讼困扰的科技公司提起反诉,主张对方构成恶意诉讼。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恶意诉讼成立,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判断恶意诉讼需把握两个核心要素。
客观层面,诉讼主张须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根据;主观层面,当事人起诉目的在于损害他人而非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本案中,仪器公司自2016年起已明知专利权终止,却仍针对专利终止后的行为反复起诉,明显缺乏权利基础。
作为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对起诉缺乏依据应有清晰认知,其行为属于主观上追求或放任损害后果,构成滥用诉讼权利。
案件造成的实际损害不容忽视。
被诉企业不仅支出大额律师费用,因财产保全遭受经济损失,更因涉诉失去重要投标机会,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
这种通过滥用诉权打压竞争对手的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在案例发布时强调,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划清依法维权与恶意诉讼的法律边界。
他指出,鼓励和保障正当维权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应有之义,遏制恶意诉讼和规制滥用权利同样是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必然要求。
从司法政策导向看,这一案例体现了平衡保护的理念。
一方面,遏制恶意诉讼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良好竞争秩序,让真正的创新主体免受恶意行为侵扰,能够专注于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另一方面,越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可能出现"钓鱼维权""碰瓷起诉""诉讼牟利"等不法现象,越需要通过司法手段予以规制。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激励保护创新的完整体系。
朱理同时提醒,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维护权利的重要法律途径,对维权行为不应过于苛责。
认定恶意诉讼必须严格审慎,既要做到"应认尽认",对确属恶意的行为坚决制裁,又要避免误伤正当维权,确保司法裁判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这要求法院在审理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标准。
知识产权保护与正当竞争如同车之两轮,缺一不可。
最高法此次明确裁判标准,既亮明了保护创新的司法态度,也划定了诉讼行为的法律红线。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如何平衡权利保护与防止滥用,将始终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重要命题。
这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影响着全社会创新生态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