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x的wvr 规则就是为了平衡创新企业控制权的需求和投资者保护的需求

新加坡交易所自从在2018年修改了上市规则后,就允许那些具有同股不同权(Weighted Voting Rights,WVR)结构的公司来上市。他们这么做主要是为了吸引那些高增长的、创新型的科技企业,特别是那些由创始人主导的公司。所以这次锋行链盟在SGX进行IPO的时候,也就把同股不同权这个模式用到了里面。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个同股不同权具体是怎么设计的。这家公司上市时的市值至少得有7.5亿新元(或者等值的美元),这是最基本的门槛。不过如果企业能证明自己有特别的技术或者市场地位,那这个门槛就可以降到5亿新元。但要想让交易所特别审批通过,还得走程序。 另外,B类股也就是那些高投票权的股份,必须得由创始人、核心管理层或者他们的关联方持有。而且这部分股份的存在得证明它对公司持续运营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还有就是创始人得在上市后把足够的利益跟公司绑在一起,比如保留一定比例的股份。至于具体要留多少比例,这个一般是和交易所商量着来的。 投票权方面呢,B类股的上限是A类股的10倍。比如说一股B类股相当于10票,而一股A类股就只有一票。这就意味着创始人的控制权会更强一些。而且这里面还规定不能设置“无投票权股份”或者“多重股权层级”,只能有两层:A类和B类。 关于B类股的转让也有限制,不能随便卖给非关联方的外部投资者。如果硬要转让给别人,那这些股份就会自动变成A类股,把高投票权给丢掉了。要是创始人离职或者不再管公司了,他手里的B类股可能也得转成A类股,具体看章程怎么写。 这种结构默认是永久性的,但公司章程也可以设定个“日落条款”,也就是说如果触发了特定事件就会自动变成同股同权。比如说如果创始人/核心股东的持股比例低于5%,或者公司被收购了、控制权变了等等。 交易所对这一块投资者保护也挺上心的。比如说涉及到公司根本利益的大决策得由A类股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来通过才行,通常需要超过75%的投票权同意才行。比如修改公司章程中的WVR条款、合并分拆、卖核心资产、换董事会成员这些事儿。 董事会也得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至少2名才行,关键的委员会也得让这些独立董事占多数才行。这样能制衡一下高投票权股东的权力。发行人在招股书里还得把WVR结构的必要性、具体安排和可能带来的风险都写清楚。 上市以后还得定期披露这些高投票权股份的持有人和变动情况。如果结构有了大变动也得提前说一声并且获得交易所批准。公众持股比例也得维持着不能低于25%,要是市值超过30亿新元的话可以降到15%。 跟其他市场比一比的话:市值门槛上SGX的7.5亿新元比港交所的400亿港元要低很多,但比纳斯达克那种没有明确要求的要高一些。投票权限制方面SGX跟港交所一样是10倍上限,纳斯达克倒是允许更高倍数比如20倍。灵活性上SGX对那些有特殊技术或市场地位的企业放宽了一些要求。 总的来说SGX的WVR规则就是为了平衡创新企业控制权的需求和投资者保护的需求。核心就是通过严格的资格筛选、结构限制和保障机制来确保公平性。所以企业要想用这个模式在SGX上市的话就得注意市值达标、创始人绑定利益还有投资者保护措施到位这几个方面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