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最新的这个司法解释搞出来,就是为了告诉大家,别随便拿竞业限制去折腾人。中新社那边在8月1日从北京发回消息,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公布了这份关于怎么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解释,也摆明了态度:竞业限制这东西不能乱搞。听说民法典出来以后,最高法特意把以前的4个老司法解释都翻出来看了看,把它们整合成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并在2021年把这个新解释给发了出去。 最近两年吧,像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这类官司越来越多,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添了不少堵,急着得统一一下大家该咋判的标准才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庭长陈宜芳1号这天在北京开了个新闻发布会,她是这么说的。这次他们弄出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一共写了21条内容,等到今年9月1日那天就开始执行了,里面重点盯着竞业限制不能泛化滥用这事儿做了规定。 “设立竞业限制制度本来是想挡住恶性竞争嘛。”陈宜芳接着解释,“这制度其实就是在平衡着保护公司的经营权和保护员工跳槽的自由。”他们在弄这个《解释二》的时候,一直秉持着既要保住公司的竞争优势,又要让人才能顺畅流动的想法。 这司法解释里说了个挺实在的事:如果员工压根就没见过、没碰过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跟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材料,哪怕签了竞业限制的条款也不算数,根本管不着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员工确实属于该守着竞业限制规矩的人范围里的人,这时候条款里写的不能去干啥活儿、不能去哪干、干多久之类的内容,必须得跟他们具体碰过的那些保密材料相匹配才行。超过了那个范围就不行了。 最后陈宜芳还强调了一下导向:一边定死了不能乱滥用的原则;一边也规定了如果公司按规矩跟员工签了那种在员工上班期间就有效的竞业限制条款(也就是所谓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那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至于钱的事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用非得掏腰包去给补偿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