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执法机关在处理的时候要把事分清楚:别纵容以“集体”为名的违纪行为

2019年5月的某一天,A镇发生了一件让不少人咋舌的事。当时的镇党委副书记李某提出了一个点子,想通过鼓励辖区里的投资项目中标单位往镇里的社会救助基金里捐款,好让区级相关团体在后续也给他们多捐点。经过镇党委会审议,大家竟然同意了他的说法,还明确规定:在镇里中标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单位都得去捐款。这听起来像是鼓励,但其实李某是想把它变成一个强制性的要求。 为了把这事落实下来,李某直接找了财政所所长王某。王某虽然心里知道这违反了规定,可还是照办了。他在给企业拨付资金的审批表上加了一栏,问他们有没有完成捐款。这一招可管用,因为资金到账是企业项目推进的命脉所在。三十多家企业看着这张表就怕项目延误、资金被扣,最后只能屈从。等到2025年6月的时候,这些企业被迫捐款的钱加起来已经达到了300万元。 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定性?在执纪执法的实践中,大家有好几种看法。第一种觉得是集体犯错,个人没啥责任;第二种担心这是单位受贿;第三种分析得更透彻。最终支持第三种看法的理由是:A镇党委的行为构成了违规摊派。 首先,这种做法的本质就是变相的摊派,直接违反了群众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说得很清楚,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要钱、摊派费用,加重负担就是违反纪律。中共中央、国务院早就明令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了,说不能拿赞助、捐赠当幌子变相收钱。A镇这边利用手里的权力把捐款和项目审批、资金拨付挂钩,搞得企业不得不“自愿”交钱。这种强迫性质的“自愿”直接损害了企业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党群关系。 其次,这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刑法里说单位受贿罪得要有索贿或非法收了人家财物才算。A镇这边虽然收了钱,可这钱都是进了区级社会救助团体的账户里了,没进他们镇的单位账户。他们主观上也没想给自己单位弄钱,客观上也没支配这笔钱。 最后说责任认定的问题。不能因为是集体决策就不用负责了。李某作为分管领导提的动议、拍的板、推的动,他在主观故意和具体行为上都起到了主要作用。王某作为具体办事的人明知故犯地改流程、催促企业交钱,对结果的产生起到了关键作用。 这个案子反映出有些基层单位还在犯老毛病,把地方利益看得比法律法规还重。有些党员干部脑子里纪律观念淡薄、对权力的边界不清楚。这就给我们提了个醒:不管打着什么旗号、说什么好听的话,只要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就不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得时刻想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执纪执法机关在处理的时候要把事分清楚:别纵容以“集体”为名的违纪行为;也别冤枉了那些只是按程序办事的人;更要打击那些想钻空子、巧立名目搞“软性”摊派的人。只有把制度笼子扎紧了、监督盯紧了基层小微权力的运行,才能让政治生态更干净、新型政商关系更健康、经济发展才有坚实的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