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我公司关于企业筹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上海税务我公司在2008年成立后,关于企业筹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这方面的税收政策。从2011年开始,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并在税前扣除。剩下的40%不能税前扣除。而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可以全额计入筹办费。同样也是从2011年开始适用这一政策。对于开始经营之前的筹办费用支出,不能算做亏损,亏损额只能从正式营业后算起。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或者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选定之后不能改变。至于2008年以前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用新政策来处理,不需要补提折旧或者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还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这些文件给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他们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费用,除了一些特定支出外,都作为开办费。他们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或者分三年摊销扣除,但是选定之后就不能改变了。这些规定给了企业更多选择和灵活性,也让个体工商户更方便地管理自己的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