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曾约定父亲每年支付5000元抚养费,如今这费用无法满足孩子的实际生活与教育需求,小刘因此把父亲告

父母离婚时曾约定父亲刘某每年支付女儿小刘5000元抚养费,如今这费用无法满足孩子的实际生活与教育需求,小刘因此把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把抚养费增加到每月1500元。2013年登记结婚的刘某和王某,在2014年9月迎来了他们的女儿小刘。但到了2015年10月,两人感情破裂并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母亲王某抚养女儿小刘,父亲刘某每年9月26日前把5000元抚养费交给她。2016年9月,父亲刘某迎娶了李某。李某的前夫已经去世,她还有个和小刘同龄的女儿跟着一起生活。2017年5月,这对夫妇又生了一个儿子。如今的刘某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他的月收入大概在4500元左右。就读于公立小学五年级的小刘觉得这笔钱不够用了,所以把刘某告到了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父母离婚并不会切断亲子关系。当初的调解协议虽然确定了每月416.67元的标准,但物价上涨加上上学的花费明显提高了孩子的生活成本。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和健康成长,法院综合考虑了当地的生活水平、小刘的实际需求以及父亲刘某要养三个孩子的经济压力后判决:从判决生效的那天开始,把抚养费从原来的5000元一年调整为每月900元,并且一直给到小刘18岁成年为止。 小刘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她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法官解释说抚养费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如果孩子有必要可以依法要求增加这笔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了子女有权利在需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本案中刘某虽然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但可以通过年总收入来计算他的能力。结合了小刘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父亲要抚养三个孩子以及母亲收入较低的具体情况后决定把抚养费调整为每月900元。这个判决既保障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公平和支付义务人的实际能力。 回到时间线上来看:2013年结婚生下女儿后在2014年9月有了第一个孩子;2015年10月离婚并达成支付5000元抚养费的协议;2016年9月再婚并有了一个继女;2017年5月又有了一个亲生儿子;现在孩子五岁读五年级因费用不足而提起诉讼;在9月26日的法定支付日前面对起诉的原告一审判决被告每月需支付900元;最终在二审判决中维持了这个结果;这个过程涉及到的具体费用有416.67元/月的原定数额、5000元/年的总额以及最终确定的900元/月的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