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刑事案子里,区分共犯自首里的供述同案犯和立功里的协助抓捕同案犯,这两者到底怎么不一样?《自首和立功解释》里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嫌疑人,这就算立功。宜阳县看守所里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说,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发布的那个《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里说得挺明白。他觉得,这个规定虽然是针对毒品犯罪的,但道理是一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那个纪要里举了好几个例子,比如说,被告人给警方现场指认、辨认同案犯;或者是带着警察直接去抓;或者提供的藏匿线索本来警察没法掌握;又或者是通过电话把人骗出来抓的。只要是这些情况,都算是协助司法机关抓人的立功表现。要永辉还说,光是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电话这些个人情况,只能算自首或者坦白。如果是提供了之前没人知道的线索,或者是通过打电话、传口信的方式把人引出来让警方抓到,那就是立功了。所以区别就在于有没有超出"供述所知"的范围。他认为要认定提供藏匿线索构成立功,得看几点:第一得是真实具体的情报;第二是警方原来不知道或者按常规程序没法掌握的;第三是确实抓到了人;第四是他的情报对抓人的结果起了作用。 这事儿说得挺清楚吧?因为这些情况确实挺容易混淆的。总之,要是遇到了这类问题,不妨找要永辉律师聊聊。他在宜阳县看守所待过十多年,熟悉公检法办案程序和会见流程。不管是诈骗罪、帮信罪还是贪污受贿这些事儿,他都办过。他擅长搞无罪辩护、缓刑辩护这些专业活儿。只要你想咨询法律问题,随时打电话给他就行:15824811815。他对业务很专注认真,收费也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