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的一天晚上,河南嵩县发生了一起因琐事引发的未成年人互殴事件。当时共有四名孩子参与了冲突,其中两人已年满17岁,另外两人分别是14岁和16岁。冲突中,14岁的孩子将对方戳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受伤一方因此住院治疗,产生了包括医疗费和护理费在内的各项合理损失近万元。 到了2026年2月,受伤的那方把涉及侵害他的人告上了法庭。这时候,原本参与打架的两名17岁孩子已经满了18岁,而另外一名14岁的孩子还没到18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几个人相约打架并造成伤害,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得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判他们一共赔偿受伤一方70%的损失。 对于那两名已经成年的侵权人来说,他们虽然在打架的时候没满18岁,但到了打官司的时候已经成年了。原告希望让他们的原监护人负责赔钱,法院支持了这个请求。法律规定,赔偿费用先得从这两个成年侵权人的现有财产里出,不够的部分再由他们的父母补上。 至于那个还没成年的14岁侵权人,因为他还没到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本人还没有独立的财产来源。他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父母,就得直接承担这笔赔偿款。 判决书出来后,各方当事人都服判了,钱也很快到位了,案件顺利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得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规定说,如果行为人在侵权时是未成年、起诉时成年了的话,原监护人就得为他的行为负责。 关苏静通过这个案子给大家提了个醒: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要保护受害人。监护人不能因为孩子成年了就不管了;已经成年且有财产的侵权人,也得自己为当初的“冲动”买单。这个案子对以后处理类似的纠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最后滢滢编辑总结道:法律要公平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让每个人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