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去年发出208份生态环境禁止令:以预防性司法织密生态保护“安全网”

生态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然而,生态环境损害具有潜伏性、持续性和不可逆转性的特点,传统以事后救济为原则的民事责任制度难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在这一背景下,人民法院创新司法理念,将工作重心前移,强化生态环境损害的前端预防,及时制止污染行为的发生和扩大。

从预防机制看,人民法院坚持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预防性司法功能。

去年全国各级法院发出禁止令208份,通过及时的司法干预,有效阻止了污染行为的继续进行。

这一做法体现了"惩治重在预防,救济重在修复"的理念,两者必须并重。

人民法院依法将修复方案的确定作为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重要内容,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确保司法保护全面延伸至诉前和判后修复阶段。

从实践成效看,人民法院在生态环保司法保护中取得显著成果。

浙江某化工原料公司污染环境案是典型代表。

该企业购进大量废盐酸并收取补贴款,却将部分盐酸以多种方式倾倒、偷排,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浙江法院对非法排放废盐酸污染湖泊的10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判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费用4.8亿元。

2025年全国法院共判处生态环境修复及损害赔偿资金43.69亿元,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

从修复方式看,人民法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的不同类型和案件具体情况,探索创新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野化放归等多样化修复方式,为不同类型生态系统提供相应的有效修复选项。

江苏、安徽法院协作完成修复资金跨省移交,用于长江岸线和江豚保护,体现了区域协作的优势。

重庆法院将执行到位的修复资金交由云南法院在案涉生态受损地组织修复,促推全流域系统治理。

山西法院持续5年跟进监督,完成对1840亩、1600余万立方尾矿库的封场覆绿,展现了长期坚守的决心。

从保护网络看,全国法院已在自然保护区、自然或人文遗迹等重点区域设立综合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地1300余个,形成了覆盖全国的保护体系。

这些保护修复地将"看不见的正义"转化为人民群众"可感知的生态成果",让生态保护的成效真实可见,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从"亡羊补牢"到"未雨绸缪",中国环境司法正在书写治理新范式。

当4.8亿元赔偿判决与1840亩复绿工程共同构成司法答卷时,我们看到的不仅是法律威慑力的提升,更是生态文明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深层渗透。

未来,随着碳汇赔偿、生态银行等新型制度探索,司法保护或将成为绿水青山最有力的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