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如何免于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这个的公告。公告里详细说了七大情形,允许在这些情况下不用给医疗器械贴这个标识。这次调整是为了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还有国务院的重点改革任务。主要是为了指导大家更好地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免于实施的情况之一是,最小销售单元包装里有多个一样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比如避孕套、采血管或者口罩,这种情况下只要包装本身有了唯一标识,里面的单个产品就不用再贴了。还有,定制式医疗器械也不用贴。 另外,医疗器械组合包如果整体有了唯一标识,里面的一次性使用器械只要只在这个组合包里使用,也不用再贴。运输包装当然也不用贴。 只有出口用的医疗器械,不在国内销售使用的,也可以不用贴,不过得符合进口国家的要求。如果是药械组合产品,药品有了可追溯的话,器械也可以不用贴。还有一种情况是药品和一次性使用器械一起包装成最小销售单元,说明书里提到了这个器械,而且这个最小销售单元有药品追溯码,那里面的器械也可以不用贴了。 其他的特定情况下还是要满足一些要求的。比如重复使用的器械每次用前都要再处理一下,最好直接在本体上打码来识别。如果在本体上打码会影响安全或者技术上实现不了,那就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打码并提供别的追溯方案。 一类管理的手术器械重复使用时不用生产标识UDI-PI,只要有产品标识UDI-DI就行。独立软件如果不依赖物理介质提供服务,就不需要实体载体了;有用户界面的就在界面上显示清楚;没界面的通过API发送就行。 国家药监局还说了其他一些事项:符合免于实施条件的产品注册人或备案人可以自己决定要不要按照规则创建和赋码,并上传到数据库里;已经按照规则做过的可以继续也可以停止,数据库里的信息还是公开的;药监局以后还会根据需要调整实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