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健全 法治政府建设进入精准化阶段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已成为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课题。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中,明确要求完善这个制度,既是对党的二十大涉及的要求的深化落实,也是破解行政执法中"类案不同罚""裁量畸轻畸重"等突出问题的必然选择。 从制度本质看,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基于自我拘束原则与平等原则,对法定裁量空间进行规范化建构的具体体现。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规则化和程序化的方式,将行政机关的裁量过程转化为可解释、可检验、可比对的规范化流程。这一制度既能防范因个人经验、主观偏好导致的执法随意性,又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尺度一致和理由充分,是防止行政恣意的制度性安排,也是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现代治理工具。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行政裁量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从传统秩序维护延伸至风险防控、营商环境优化、数字治理等多元场景。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公平性、透明性和可预期性期待不断提升,这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系统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既是推动治理方式从经验治理向规则治理转型的必然要求,更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支撑。 从权利维度看,对外公开的基准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行为后果的预判依据,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权益风险。无论是经营主体应对监管执法,还是普通公民面对行政处理,都能以基准为依托主张合法权利,充分反映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应用。从治理维度看,裁量基准通过统一执法尺度,解决法治统一性问题,同时将抽象法律授权转化为具体操作规则,降低基层执法的操作难度,推动行政执法从粗放式向精准化转变。 近年来,在中央政策推动与地方实践探索下,我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已效果显著。从覆盖领域看,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已基本建立起系统的基准体系,覆盖高频执法事项。从层级推进看,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出台地方裁量基准管理办法,设区的市依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基准,部分县区结合基层执法需求继续细化了操作细则。从技术赋能看,部分地区在数字政府建设推动下,将裁量基准嵌入执法信息系统,实现类案自动比对、裁量偏离预警、理由自动生成,为统一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然而,相关制度建设仍面临深层次的矛盾和挑战。在理论层面,裁量基准的科学性量化难题尚未完全破解。单一基准容易导致"过罚不当"或"一刀切"执法,如何在坚持法治统一前提下兼顾地方实际与监管对象差异,成为制度完善的关键问题。在实践层面,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基准制定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基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仍需增强。 为此,需要改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一个成熟的裁量基准体系,应以国家层面的制度框架为统领,明确统一的裁量要素清单、法定的裁量阶次、科学的划分逻辑与规范的制定程序。同时应强化分类裁量与价值导向,在设定与适用裁量基准时,深刻把握不同监管目标的内在要求,精准识别不同经营主体的特质,避免简单化、绝对化的执法方式。 此外,应加强对裁量因素权重的合理确定。在量化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多维度因素,建立科学的权重分配机制。要建立健全基准制定的民主参与机制,广泛听取执法机关、法律专家、市场主体等各方意见,确保基准的科学性和认可度。同时应完善基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执法实践需要,定期评估和完善基准内容。

行政裁量需要合理空间,执法公信力源于规范约束。将裁量标准化、程序化、透明化,才能实现"统一尺度"与"灵活适用"的平衡。持续完善这个制度,不仅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更是推动治理现代化、护航高质量发展的长远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