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土地证分割完了,前妻却跳出来反对说自己当初完全不知情这次交易是无权处分

刘先在2001年把单位分的70平方米福利房以2.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秦先。为了确保这次买卖能够顺利进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刘必须配合过户。然而,这套房子是由整栋楼共用一个大土地证的。尽管刘拥有房产证,但由于缺少个人土地证,过户手续一直无法完成。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2006年,秦先的母亲再次以10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子转让给了王女士。然而同样由于大土地证问题无法分割,这次交易也不得不搁浅。 时间一晃到了2017年,这个大土地证终于分割完毕。这时王女士就找到了刘先,给他们提供了新的方案:如果刘先生能配合过户,她愿意再支付4万元作为补偿。这个新协议虽然签订了,但就在手续办到一半时,刘先的前妻突然跳出来反对说自己当初完全不知情这次交易是无权处分。她坚决拒绝签字配合过户。 王女士忍无可忍地决定将刘先、秦先以及他的前妻一起告上洪山区法院要求他们把房子过户给她。法院决定把这个案件拆分成三条线来逐一审查:第一条线是关于刘先和秦先的合同是否有效;第二条线是关于秦先母亲和王女士的合同是否有效;第三条线是关于刘先和王女士在2017年签署的购房协议是否有效。 第一条线中,法官认为刘先和秦先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虽然他的前妻在离婚时没有提出异议,但她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这次交易毫不知情。既然已经入住5年并且没有任何反对意见出现过,那么法院推定她应该知道这次买卖。 第二条线中法官认为秦先母亲和王女士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尽管这次交易并非由秦先本人直接进行,但他搬离之后并没有阻止王女士入住。这个过程也说明他默认了母亲处分这套房子。 第三条线中法官认为2017年签署的购房协议也是有效的。根据2006年签署的合同内容来看,秦先生已经把要求刘配合过户的债权转移给了王女士。而2017年签署的新协议只是一个手续而已,并没有改变交易性质。既然刘先生知情并同意了这一债权转移,那么新协议自然也是有效的。 综合三条线的审查结果来看: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前妻收取了4000元误工费后反悔是明知故犯、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因此判决结果认定前妻和刘先都有义务协助王女士完成过户手续。根据这一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支持了王女士要求过户的诉求。 判决生效后,在2018年5月终于完成了这套福利房的过户手续:整个过程终于画上句号——王女士成功把房子登记到自己名下:这场长达17年的“房在手中、证在远处”的拉锯战终于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