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法律程序。所谓土地确权,是通过申请、调查、审核、登记、发证等环节,把土地权属、使用权人、权利边界等信息准确记载,让农民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权完成后,农民处理边界纠纷、征地补偿、继承分割等事项时,将有更清晰、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基本制度。按照土地类型,第二轮承包期限有明确规定:耕地三十年,草地三十至五十年,林地三十至七十年。为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稳定,国家在第二轮承包期满后实行统一延长,延长期限同样为三十至七十年。自2023年起,首批第二轮承包陆续进入到期阶段,其中2028年到期的农户数量最为集中。 然而,在确权推进过程中,部分地区仍存在进度偏慢的问题。受档案管理不完善、历史记录不清、界址标注不准确等影响,一些农户至今未完成确权登记。这带来新的法律风险:当承包期临近到期而确权仍未完成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以“未确权”为由无偿收回土地?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大量农户的切身利益。 一起真实案例对这一争议给出了清晰答案。贾女士与丈夫刘先生长期承包并流转村集体土地,按时缴纳农业税及对应的费用,连续耕作二十余年。2016年启动确权时,因档案缺失等原因,其土地未被登记。2022年,村民代表大会以“未确权不算家庭承包地”为由作出收回土地的决议。对此,该家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承办律师指出,争议焦点在于承包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首先,贾女士和刘先生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承包地资格权。其次,即使尚未取得确权证书,但其长期实际耕作、持续缴纳税费等事实,已形成稳定的承包经营关系,依法应受保护。第三,依据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或收回承包地,村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收回决议属于越权。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村委会收回行为违法,确认土地继续由原告家庭承包经营。 该判决说明了现行法律对农民承包权的明确保护。民法典对发包方在承包期内的行为作出限制,核心要求包括:不得以未确权为由否定农民承包权;不得以多数决方式强迫农民放弃承包地;不得以“口粮田”“责任田”等名义重新分配承包地;不得将收回的土地用于抵顶欠款或罚款;不得单上终止承包合同;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调整承包地。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村委会决议如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受害人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议。 相关规定传递出清晰信息:证书办理可能存在滞后,但农民的承包权不应因此被削弱。未完成确权登记,并不等同于丧失权利。只要农民能够证明自己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长期占有并使用土地,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就足以形成受法律保护的承包经营关系。 针对类似情况,法律专家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尽快启动补录和更正登记。农民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承包合同等材料,向乡镇农业农村中心申请更正登记,主动推进确权完善。第二,系统保存证据材料。包括耕作照片、缴纳农业税票据、补贴发放记录、土地流转协议等,形成“实际占有+缴费记录”的证据链,以备纠纷时使用。第三,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一旦收到土地收回通知,不要急于签字或交地,应尽快咨询律师,评估风险并制定应对方案。
土地是农民生活保障的重要基础,也是乡村发展的关键资源。在法治框架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以“未确权”等理由剥夺农民依法享有的承包权益。坚持依法治理、稳妥推进确权,才能让农民权益更有保障,减少纠纷,推动农村发展更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