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物皆可直播”不能越界:公共场所拍摄边界与“被直播”侵权治理需加力

随着直播经济蓬勃发展,一种新的社会现象正在引起广泛关注:普通民众在餐厅用餐、地铁通勤等日常生活场景中,频繁成为商家直播的"背景板",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推送至网络平台。

记者调研发现,这一现象在全国多地普遍存在。

部分餐饮商家为吸引流量,在店内设置固定机位进行"探店直播",将顾客用餐画面作为营销素材;一些网络主播在地铁站、商场等人流密集区域开展直播活动,路人频繁入镜却浑然不觉。

法律界人士表示,此类行为已触及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权人的知情同意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即使在公共场所,拍摄者也不能以"公共场所拍摄自由"为借口随意侵犯他人肖像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此类侵权行为的潜在危害正在放大。

网络安全专家分析,个人肖像信息一旦泄露,可能面临恶意剪辑、深度伪造、网络暴力等多重风险,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精神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已有先例。

武汉市某短视频平台因探店视频拍摄到用餐顾客,经法院调解后承担赔偿责任;苏州市一家火锅店因直播顾客用餐画面,被法院判决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这些判例为规范直播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

针对治理难题,相关部门正在构建综合防护体系。

国家网信办等部门近期发布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对直播营销行为提出更加严格的规范要求。

办法明确,直播营销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业内专家建议,应从三个层面强化保护机制:直播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告知制度,通过显著标识明确直播区域,主动避免拍摄非自愿入镜人员;平台方应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内容审核和侵权投诉处理机制;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恶意侵权行为实施严厉处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随着直播行业快速发展,传统的肖像权保护框架面临新挑战,需要在技术应用与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点,既要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也要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技术进步与权利保护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题。

当摄像头成为社会生活的标配,我们更需筑牢法律与伦理的双重防线。

正如法学界共识所言:公共空间的"拍摄自由"绝非无限权利,而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

唯有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基础上,数字时代的公共生活才能真正实现有序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