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聚餐后意外身亡引赔偿纠纷 法院认定同饮者承担部分责任

2024年3月,一起发生在上海奉贤区的聚餐意外事故,将民间交往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再次推向公众视野。

74岁的张姓老人在与相识15年的牌友聚会后意外身亡,由此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折射出当前社会交往中安全注意义务的法律边界问题。

事件起因于一次看似寻常的老友聚会。

家住静安区的张老先生前往奉贤探望牌友,数位老友共同聚餐并饮用了一瓶白酒。

餐后,张老先生与部分友人相约前往棋牌室继续娱乐,却在棋牌室门口不慎摔倒。

经医院诊断,张老先生因急性硬膜下血肿抢救无效离世。

死者女儿张女士随后将五名参与聚会的老人诉至法院,索赔金额达34万元。

原告方指出三项关键过错:被告未将醉酒的父亲安全送回家中、对醉酒状态未尽看护责任、事发后延误两小时送医。

张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几位被告最初声称已将父亲送到家中,但监控录像显示实际地点为棋牌室门口,存在明显的陈述不实。

被告方则对指控予以否认。

多名老友表示,聚会期间张老先生仅饮用三两白酒,众人曾多次劝阻其过量饮酒。

餐后是张老先生本人坚持前往棋牌室,摔倒发生后大家立即拨打急救电话,不存在延误救治的情况。

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案件关键事实。

法庭确认,张老先生聚会后确已处于醉酒状态,同饮者用电动车将其送至棋牌室门口而非住所,且对张老先生的具体住址并不知晓,在护送与照顾环节存在轻微瑕疵。

但关于延误送医的指控,法院认定不成立。

监控及急救记录显示,张老先生于当晚7时10分摔倒,8时15分已送达医院,时间消耗符合路程实际情况。

此外,提前离场的67岁吴姓女士和未参与后续活动的陈姓男士,因不在事发现场被排除责任。

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柘林人民法庭副庭长戴劲松在判决中阐述了法律认定的核心逻辑。

他指出,作为共同饮酒者,在不了解对方酒量的情况下,不应强行劝酒或拼酒。

当发现同饮者出现醉酒症状、行走不稳时,组织者和同行者应当承担起注意和照顾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方在发现死者醉酒后未能妥善照顾,导致其摔倒身亡,在法律上构成一定过错。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张老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首要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名同饮者因餐后邀约打牌却未尽合理照顾与护送义务,存在轻微过错。

其中,聚会组织者赵姓女士承担3%责任,另外两名陪同者各承担1%责任,三人共计赔偿死者家属1.7万元。

其余仅参与饮酒但未参与后续活动的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并非个案。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引发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

2025年,一名17岁少年凌晨醉酒后溺亡,其父母将同饮者诉至法院,最终同饮者和邀约人各赔偿7万元。

2024年,上海一名男子聚餐饮酒后猝死,家属同样提起诉讼。

不过该案中,由于死者生前患有心脏病且同事对此并不知情,加之同事在其出现不适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法律界人士指出,共同饮酒行为在民法上产生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种义务包括提醒、劝阻过量饮酒,以及在同饮者醉酒后提供必要的照顾和护送。

组织者通常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而所有参与者都应根据具体情况履行合理的照顾责任。

同时,饮酒者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最主要的责任,应当量力而行,避免过度饮酒。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此类案件的增多反映出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也暴露出民间交往中风险防范意识的不足。

专家建议,聚会组织者应当事先了解参与者的身体状况和酒量,饮酒过程中注意观察同饮者状态,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对于醉酒者,应确保其安全到家或得到妥善照顾,而非简单地送至中途地点。

老友聚会本为温情相聚,却因酒后疏忽酿成悲剧。

法律责任的划分既是对过错的衡量,也是一记现实的警示:饮酒必须量力而行,陪伴必须尽责尽心,唯有在尊重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情谊才能走得更长、更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