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件案子终于了结了。事情是这样的:2024年8月,徒步爱好者刘某乙在西部某个没开发过的地方玩耍。他想要通过一条湍急的河流,就找当地牧民借了马。结果三人连人带马被冲走了,只有韦某获救。韦某上岸后手机没信号没法报警,过了几天才找着救援队。救援队最后找到刘某乙的时候,他已经淹死了。他的父母把文体局、开驿站的公司、给刘某乙加油的陈某还有韦某都告了,要赔85万。 法院查了查发现,事发地点不是正规景区。驿站也不是啥管理机构,只是登记人、卖东西的地方。文体局也不负责具体看顾个人安全。那个地方路也没修、护栏也没有、牌子也没有,没法当成普通景点来开发。所以让文体局和驿站赔钱没啥法律依据。 陈某就是给刘某乙加了油,没带他去危险地方。韦某和刘某乙是路上遇到的同伴,急流来了他自己都难保了哪还顾得上别人。所以他俩都没责任。 重点在于看死者的行为是不是自己愿意冒险的。刘某乙是个大人了,明知去的是没开发过的地方还徒步,这本来就很危险。他自愿骑马过激流这种超出常规的做法算是自己把风险接下来了。 法官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那条“自甘风险”的规定来判:自愿去危险地方玩出了事自己负责。一审他父母不服上诉了。二审觉得一审说得对,就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了。 这个结果不光是给死者家属一个说法,也是在提醒大家:别以为有啥问题都能找别人要钱。出去玩要小心点,别瞎冒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