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发文推动企业年金扩面提质 逾3000万职工养老保障再升级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企业年金稳步发展,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达17.5万户,参加职工3332.05万人,积累基金4.09万亿元。但从覆盖面看,参与仍以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单位为主,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度较低。 当前企业年金发展面临几个现实问题。一些中小微企业经营波动大、现金流紧张,对长期福利投入较为谨慎;部分单位对方案制定、民主程序、备案流程等环节存在顾虑;职工对企业年金的权益归属、流动转移、税收政策等理解不充分,参与意愿不足。随着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日益频繁,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如何跟随流动、如何查询权益,也成为群众关心的问题。 这些问题既源于制度供给与市场结构的差异,也反映了政策可及性与信息透明度的不足。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差异明显,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对制度适用范围、操作路径的认知不一。传统计划更适合大型企业自建管理,中小微企业则需要更加标准化、低成本的组织方式。部分地区线上服务能力不均衡,继续放大了"想建但不敢建、愿参但不易参"的落差。 企业年金扩面提质对职工、企业与宏观经济均有积极意义。对职工而言,企业年金有助于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替代水平,增强应对长寿风险的能力。对用人单位而言,企业年金是特点是稳定预期的长期福利安排,有利于提升雇主吸引力与员工黏性,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对宏观层面而言,企业年金基金具有期限长、稳定性强,随着规模扩大,有望更好发挥长期资金优势,提升资本市场长期投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针对这些痛点,两部门意见突出"扩面、简化、灵活、可转移"四个关键词,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 首先,拓宽制度覆盖范围。意见明确,不仅各类企业可建立企业年金,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也可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把更多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纳入政策范围。 其次,简化建立程序与方案制定。意见对民主程序作出更具适配性的安排: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方案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可通过全体职工讨论、公示等其他民主程序形成。同时推行企业年金方案简易范本,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网上备案,降低制度"理解成本"和"办理成本"。 再次,支持灵活缴费与循序渐进。意见重申缴费上限:用人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8%,单位与个人合计不超过12%。在此框架内,允许结合承受能力自主确定缴费比例或额度,为经营压力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具弹性的选择空间。 第四,丰富建立方式,强化集合计划供给。用人单位既可建立单一计划,也可参加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意见提出将丰富集合计划类型,并探索依托集合计划推行简易程序,以规模化、标准化方式降低中小微企业制度建设成本。 第五,完善转移接续与信息化服务。职工变动就业单位时,若新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随同转入;若新单位未建立,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或通过集合计划设置保留账户暂时管理。意见提出加快建设全国企业年金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为信息查询、转移接续、待遇申请等提供便捷服务,减少因流动带来的权益衔接风险。 企业年金扩面预计将呈现"结构性提速"的特点。大型单位将继续深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中小微企业及各类社会组织等新增主体有望在集合计划与简化程序带动下加快覆盖。随着全国信息平台建设推进,跨区域流动的查询与转移接续体验将持续改善,制度信任度有望提升。若在具备条件的园区、产业集群等用工集中区域探索试点并形成可推广经验,企业年金覆盖扩面的边际成本将进一步降低。

企业年金制度完善和推广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选择。此次两部门发文提出的改革举措,通过扩大覆盖范围、简化建立程序、增强灵活性等方式,有效降低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与门槛,为更多职工提供了补充养老保障的机会。下一步,有关部门将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园区开展试点工作,继续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创新发展。随着改革的加快,企业年金必将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养老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