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被告人刘某因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蕙兰,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这起案件典型反映了当前野生植物保护工作面临的现实困境。 事件发生于2025年10月。刘某商城县冯店乡一自留山上采挖野生兰草55株,次日携带这批植物准备乘火车运回安徽家中栽植,在商城县火车站被民警查获。经专业鉴定机构确认,涉案植物为兰科兰属地生草本植物蕙兰,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蕙兰作为传统名兰——具有较高的观赏和经济价值——这也是其遭到过度采挖的重要原因。许多野生兰花爱好者和商业采集者为获取珍稀品种,不顾法律禁令深入山林进行非法采挖。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野生植物的自然种群,还对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蕙兰生长缓慢,种群恢复周期长,过度采挖可能导致野生种群数量急剧下降,甚至面临灭绝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刘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虽然其在自留山上采挖,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范围不受地域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采集。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作出缓刑判决。这表明了法律既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又要鼓励违法人员主动认错的原则。 该案暴露出野生植物保护工作中的几个薄弱环节。一是公众法律意识不足,部分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法律地位认识不清,认为在自己的山地上采挖植物属于个人权利。二是执法监管覆盖面有限,山区野生植物采挖行为隐蔽性强,难以全面监控。三是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还需加强,罚金数额相对较低,可能难以形成有效的违法成本。 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履行国际环保承诺的具体体现。当前应从多个上加强工作力度。首先,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对野生植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在兰花爱好者群体中开展法律知识普及。其次,要完善执法机制,加强对重点保护区域的巡查监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再次,要推动人工繁殖技术发展,通过合法渠道满足市场需求,减少对野生种群的采挖压力。最后,要更完善法律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的法律威慑。
保护野生植物就是保护生物多样性。"不采、不买、不带走"应成为社会共识。只有通过法律震慑、综合治理和合法供给相结合,才能让珍稀植物在自然环境中持续繁衍,推动绿色发展理念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