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就是大家常说的标准条款。这种条款呢,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签约的时候另一方基本没得商量,只能要么点头同意,要么直接走人。这种东西在网购页面、车票背面还有软件协议里到处都是,一方直接把规则给印出来,另一方就被动地只能接受。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给提供这些条款的一方套上了紧箍咒,要求他们做到三点:第一,权利义务得公平合理,不能瞎加重对方的责任;第二,那些免责或者限责的重要条款,必须用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第三,要是对方提出来了,还得给人家好好解释清楚。要是提供方没尽到这两个义务,导致对方没看见或者没搞懂这些条款,那这个条款就等于不存在,对方有权说这不算合同内容。消费者面对格式条款也不是毫无办法。直接否定那些没被提醒的免责条款就行了;如果条款有两种解释方式,就得按照对自己不利的那种来理解;要是条款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平衡,还能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修改。平时购物的时候大家要多注意看清楚每一个字,别只点“一键同意”;特别标注加粗的地方往往都是坑;发现不对劲的地方先截图存起来留着以后有用;及时找客服或者平台沟通修改;实在不行就去监管部门举报或者打官司。总结来说,法律给提供方戴上了紧箍咒,也给了消费者反悔的权利。只要提供方没尽到提醒解释的责任,条款就可以直接被撕毁或者改了。下次再遇到密密麻麻的小字条款的时候记住:你不是只能被迫接受的,你有权利主动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