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宣判未成年人肖像权侵权案 为儿童网络权益保护树立新标杆

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的肖像在网络空间传播频繁。一张张孩子的照片包含着家庭记忆,也可能在不知不觉间被商家用于商业宣传。近日宣判的一起案件,再次引发公众对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的关注,也提醒网络经营活动必须守住法律底线。 纠纷起于一个并不罕见的场景。出生于2017年的小江在母亲陈女士监护下从事童模工作,其专业拍摄的宣传照发布在短视频平台等社交媒体上。然而,这些特点是商业价值的照片在未获任何告知和授权的情况下,出现在一家陌生网店的商品页面。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天猫店铺中,擅自使用小江19张肖像照,为四款童装商品进行宣传,对应的商品链接标题涉及“又酷又飒的女童春秋款”“2025新款儿童加绒大童秋款运动裤”等多个品类。该行为将未成年人的形象直接用于营销推广,引发监护人不满。 从法律层面看,此类侵权的理由并不少见。部分商家在被诉时辩称“图片来自网络,误以为可免费使用,并非故意侵权”。但这并不能构成合法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第一千零二十条列明了可不经同意使用肖像的合理情形,包括在必要范围内用于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使用;以及其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必要行为。 本案中,被告公司将小江肖像用于童装商品的宣传与销售,目的和性质均属于营利性商业活动,不符合上述任何“合理使用”情形。吴兴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公司未获授权使用案涉照片,已构成对小江肖像权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店铺中含有小江照片的宣传内容,就侵权行为向小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小江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元。判决作出后,被告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还反映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的协同作用。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与法院的未成年人协同保护机制获悉,该案属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且涉网络肖像侵权,当事人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符合支持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主动联系当事人并决定支持起诉,更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形成了合力。此“法检联合”支持起诉模式,也是吴兴区首例信息网络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案件之一。 从更广视角看,该判决具有明确的警示意义。随着互联网发展,未成年人肖像被不当使用的情况增多。商家应当强化版权与法律意识,“不知情”“来源网络”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监护人也应提高保护意识,发布孩子照片时谨慎选择平台与隐私设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未成年人肖像不是可以随意取用的营销资源,更不应成为“流量时代”的低成本筹码;对商家而言,尊重人格权是经营底线,也是品牌信誉的基础;对平台与社会而言,守住法律红线、完善保护机制,才能让孩子在数字空间的每一次“被看见”,都建立在尊重与安全之上。把规则落实到具体环节,把责任落到实际执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才能从“提醒”变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