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技术滥用引发侵权争议 明星肖像权保护亟待加强

问题:从“热闹拜年”到“复刻经典”,娱乐化传播触碰权利边界 春节前后,网络平台上涌现一批“明星同框拜年”视频:多位公众人物以拱手、祝福等形式“齐聚屏幕”,画面流畅、口型自然,难辨真伪。此外,将经典影视片段“再创作”的内容也迅速走红,如将不同作品角色进行对战拼接、改写情节的短视频获得大量播放。一些账号获得关注后转向直播带货或接商单,形成从内容生产到商业变现的闭环。权利人及其代理方对涉及的视频的授权来源、盈利模式与平台管理提出疑问,舆论焦点随之从“技术好玩”转向“是否侵权、谁来担责”。 原因:技术门槛下降与流量激励叠加,合成内容扩散加速 一上,深度合成工具更易获得,普通用户通过模板与指令即可生成高度拟真的面部表情、声线与动作,制作成本下降推动内容供给激增。另一方面,平台推荐机制对“高点击、高互动”的内容天然敏感,明星元素与经典桥段自带传播势能,更容易被算法放大。在商业层面,明星形象与熟悉桥段能显著缩短用户决策路径,带货转化更直接,诱发部分创作者在未核实权利边界的情况下抢先发布。加之部分作品披着“二创”“致敬”“娱乐”的外衣,侵权与否在传播端被弱化,导致风险被滞后暴露。 影响:既侵害人格与财产权益,也冲击内容生态与社会信任 从人格权看,未经许可“生成并公开使用”他人形象、声音,可能落入侵害肖像权与声音权益的范畴。民法典明确禁止以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并对自然人声音保护参照肖像权规则适用。即便部分内容未直接丑化污损,但若以吸粉、引流、牟利为目的,或足以造成公众误认其为本人真实表达,相关风险明显上升。 从著作权看,影视作品的画面、人物造型、台词与镜头表达具有独创性。对经典片段进行截取、拼接、改写,若实质使用或高度近似呈现原作表达,并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可能涉及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作品完整权等问题。侵权一旦成立,相关主体可能面临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 从行业与社会层面看,“以假乱真”的合成内容若缺乏显著标识,容易造成公众误解,影响公众人物声誉与正常商业合作;大量“擦边”内容涌入,也会挤压原创空间,推高版权维权成本,削弱网络空间的真实与信任基础。 对策:压实“创作者—平台—机构”三方责任,强化标识与授权链条 对创作者而言,应把“先授权、后使用”作为底线。涉及公众人物形象、声音的内容,需取得明确许可;涉及影视作品片段与角色元素的再创作,应核对权利归属与授权范围,避免将“娱乐性”当作免责理由。对确属合理使用的场景,应坚持非营利、必要限度与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等原则,并避免引发公众混淆。 对平台而言,应将合成内容治理前置化。依据深度合成内容管理相关规定,服务提供者应对输入数据与合成结果加强审核管理,完善“显著标识+分类管理+快速处置”机制:对疑似侵权内容提高审核权重,对热点“明星脸”“明星声线”建立风险库与拦截策略;对未标识的合成内容及时提示或下架;对多次违规账号实施限流、封禁等措施。民法典亦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已知或应知的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可能与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行业机构与权利人而言,可探索更清晰的授权产品与维权协作机制。例如建立便捷的短视频授权通道、标准化许可条款与可追溯水印,提高合规使用的可得性;同时加强取证与联动投诉,降低维权成本,形成对恶意搬运与“假冒代言”的震慑。 前景:以规则护航创新,推动深度合成应用回归有序发展 深度合成技术本身可用于影视修复、无障碍服务、数字文旅等多种场景,关键在于是否尊重权利边界、是否向公众充分告知、是否形成可追溯的责任链。随着相关法规制度与平台治理能力完善,合成内容的“强标识、可追责、可审计”将成为基本要求。未来,合规授权、正版素材供给与可信标识体系若能同步推进,既可减少侵权纠纷,也有助于释放技术在文化传播中的正向价值。

技术本身并无善恶,关键在于如何规范使用。深度合成技术为内容创作开辟新空间,但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遮羞布。当技术狂欢褪去,留下的应是对法律的敬畏、对权利的尊重、对规则的遵守。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技术应用,才能让创新成果惠及全社会,实现技术发展与权益保护的良性互动。这不仅是对权利人负责,更是对整个行业生态的长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