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内部承包认定指导意见

2013年10月23日成都建设公司燕家河项目部给邹修明签了份协议,邹修明主张这是违法转包,应该无效。北方总承包公司还和金世品签了合作协议书,金世品当时不是建工公司的员工,但属于建工公司下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工。2013年10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发了关于内部承包认定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提供了一些实务案例供参考。 2013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解答了内部承包的认定问题,指出建筑施工企业把工程交给下级分支机构或在册项目经理等职工个人施工,并且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属于内部承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也说,建筑企业把工程交给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施工,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以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也提到了内部承包行为的认定标准,建筑企业把承包的工程交给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项目经理等职工个人承包施工并进行管理的就属于内部承包行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表示,建筑企业和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职工签合同并给予支持的可以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最高院的案例显示,(2020)最高法民申3469号和(2021)最高法民申5326号这两个案子里法院都支持了内部承包关系的存在和有效性。安广厦公司和金世品都认为这是挂靠关系、合同无效,但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金世品和建工公司签协议时不是员工但属于下属单位职工,而且合同里规定他要接受监督、执行规章制度等管理关系。成都建设公司燕家河项目部与邹修明签的协议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从约定内容看邹修明是在成都建设公司组织指导下施工的,实际履行中也能证明成都建设公司在人员、施工、财务等方面进行了管理。 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在给出自己的指导意见来判断内部承包的认定标准和效力问题。这些省份高院的解答都强调了企业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并给予支持是内部承包的核心特征。 另外河北省高院还指出判断是否是企业所属职工应以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等证据综合认定。这也说明在实践中要准确判断内部承包关系还需要结合多方面的证据来综合考量。 整体来看全国各地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和最高院的案例都在明确内部承包关系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并不违法的一种经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