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后民”原则究竟该怎么用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达了一条民事裁定书,把一桩涉及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的大案重新推到了司法舞台的中央。这场官司牵涉到1.8亿元理财资金的“蒸发”,既暴露了银行内部管理的严重问题,也让人们开始讨论“先刑后民”原则究竟该怎么用。 原来,2013年有一家北京公证处给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了个对公账户,用来存公证业务的钱。随后几年里,这里头陆续进账3.6亿元。可从2014年1月开始,没经同意,账户里的钱就被转走了。更离谱的是,直到2018年上半年,大连银行的客户经理还经常去公证处送对账单。这些单子上盖着公章,显示余额和利息都对得上,彻底把资金被挪用的事实给遮住了。 到了2018年6月,公证处根据对账单上显示的本息约1.8亿元,就跟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了理财协议,把钱都投进了“明珠理财月月赢”。结果产品到期后,银行没兑付。一查才知道,账户里其实只剩44万多块钱,那1.8亿元早就没影了。公证处只好去法院打官司要钱。 案子审了一路都挺坎坷。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都信了银行的话,认为这事儿涉嫌刑事犯罪,让先把刑事案子查完再说。银行方面说他们的理财文件和印章是假的,负责的人要么精神出了问题找不到人,要么辞职了,所以民事案子得等刑事调查完了再办。按这个逻辑,前面的两个法院就都把公证处的起诉给驳回了。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这次不这么看了。他们认为公证处是根据跟银行签的管理协议和理财协议来告的,说是银行没保管好钱、没保障交易安全。虽然证据看着像是有人伪造了印章、冒用了身份,但这不影响打官司找银行要责任。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得盯着员工干活,特别是长期上门服务和送单子这种事。光拿“涉嫌犯罪”当理由驳回民事起诉不行,这会耽误人家找救济的时间。 所以最高法把原来的裁定给撤了,让北京金融法院赶紧对这事进行实质性审理。这个决定算是给业界提了个醒:处理金融交易里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不能一刀切,非得先刑后民不可。特别是银行自己的管理有大漏洞的时候,民事审理能更快把真相搞清楚。 回顾整个案子不难发现:资金在快五年的时间里一直被挪用而没被发现;客户经理能长期搞虚假对账单;签协议的时候还不走正规柜台程序……这些都说明大连银行在北京分行业务操作、印章管理、对账核查和员工监管上出了大问题。现在监管查得严、大家都讲究合规的情况下,这事给全行业敲响了警钟。 最高法这次裁决不光是让案子能实质性审理下去了,对以后怎么处理这种民刑交叉的案子也有指导意义。它告诉大家要重视金融机构内控形同虚设、员工乱来甚至内部勾结的问题。等案子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真相和责任肯定能更清楚地显现出来。 这件事再次提醒大家:金融机构得把合规经营和风险管控放在心上。只有筑牢了内部控制的防火墙,才能稳住市场、保住公众的信心。监管机构也得一直盯着这类事看紧点督促银行补漏洞、提水平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