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发展绝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

2020年的时候,欧某和叶某把微型摄像头还有手机给偷放在武汉多地的卖淫场所里偷拍,总共弄出了九千多部淫秽视频。叶某呢,用他的专业本事帮忙剪辑了三千多部。这俩人通过网络把这些视频卖出去,价格从每百部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最后两人分别获利了五万多块钱。这个案子是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法院最后判了欧某和叶某重刑。其实,这种利用偷拍制作淫秽视频牟利的犯罪早就给人带来了很多危害。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还给网络空间带来了污染。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来说,这种东西一旦传播出去,影响非常恶劣。现在的技术越来越发达了,有些人就把这当成了犯罪工具。就像欧某和叶某一样,他们都是为了赚钱才这么做的。法庭上辩护人提出过一些理由来为他们开脱,什么“犯罪成本应扣除”、“量刑标准滞后”等等。但实际上法律早就对这类行为有明确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相关解释,制作、贩卖淫秽视频达到一定数量就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这次这个案子里两人制作的视频数量巨大,完全符合从重处罚的条件。法官也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技术应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就算你有高学历、好职业也没用,触犯法律就得受到严惩。法官在审理时还指出犯罪所得全部是违法所得,不能扣除成本;而且“技术发展应影响量刑”的观点也没被采纳。这个案子不仅仅是惩罚两个人的问题,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的表现。技术发展绝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任何侵害他人权益、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要坚持正义和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