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年会唱情歌被公司和歌手告上法庭,索赔3.5 万元

2023年8月,安徽合肥的一家公司在自家举办的年会上,邀请歌手现场唱了某首情歌。这事儿被知名艺人的经纪公司发现后,就把举办公司和歌手告到了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还有制止侵权花的3.5万元费用。 法院查了下,发现这场年会虽然没让现场观众买票,也没给歌手发工资,但在网络上有七家平台同时直播,看的人加起来有400多万。原告就觉得这是侵权,主张主办方和歌手侵犯了他们的表演权。 法院指出,核心的问题在于这表演算不算法律上说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要是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没收钱也没给表演者付钱,也不是为了挣钱,那就不用经过同意也不用付钱。不过这得指明是谁写的曲子。可这次的情况是,企业通过年会搞了这么大规模的直播宣传,虽然没直接卖票收钱,但吸引了那么多人看,客观上帮企业打响了名气,扩大了影响力,这就超过了“非营利性”的范围了。 所以法院认定这不属于合理使用。作为演出的组织者还有唱歌的歌手,没经过同意也没给钱就公开表演并在网上传播,这就把原告享有的表演权给侵犯了。在算赔多少钱的时候,法院看了很多方面:比如侵权行为是什么性质、持续了多久、传播范围有多广(尤其是400多万人次的点击量)、歌曲和原作者的名气、他们主观上错没错,还有原告维权花了多少钱等因素。 最后法院裁定两被告一块赔给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判决现在已经生效了。专家也说了,现在直播太方便了,很多线下活动的影响力变大了很多。很多人在办活动的时候容易忽视版权问题。尤其是如果活动用了别人的音乐或者戏剧作品,不管现场收不收费,只要在网上公开播了还能带来宣传效果或者间接赚钱的话,就很可能被认定是侵犯了别人的表演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个案子就给大家敲了个警钟。现在法治社会里用别人的智力成果必须得有边界。企业文化活动虽然重要,但绝对不能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现在万物皆可直播的时代,线下活动在网上的传播效果也被当成侵权的依据了。这就要求主办方和表演者得多懂点版权法的意识,在用别人的作品前先把授权和报酬这些手续办好。 这个判决不光是保护了原告的权益,还通过这个例子告诉大家要尊重创作、合法使用东西。这样有助于营造好的社会氛围,让文化产业能更健康地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