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规范政府立法工作,提升地方法规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毕节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程序办法,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系统规范。 此办法的出台,是毕节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重要举措。办法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目标,建立了从立项到公布、备案、解释的全链条规范体系。 根据办法规定,毕节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的事项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这些领域的立法权限与毕节市作为设区市的法律地位相适应,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组织领导上,办法明确了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要求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等形式加强统筹安排。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为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具体承担立法规划编制、起草工作督促、送审稿审查、备案管理等职责。这种纵向的责任体系确保了立法工作的进行。 办法特别强调了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立法风险评估,对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立项、起草、审查等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立法风险。这一规定说明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有助于减少立法工作中的盲点和漏洞。 在民主参与上,办法建立了多层次的意见征集机制。市人民政府或其法制机构可以通过设立行政立法联系点、选聘立法咨询专家、建立意见征集平台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这种开放式的立法模式有利于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规范性上,办法对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名称、结构、编排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法规草案一般称条例、规定、办法等,规章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这些看似细节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确保法律文件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不容忽视的是,办法对规章的权力边界进行了严格界定。规章不得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对于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规章不得补充设定行政处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权力制约的原则,防止了权力越界。 办法还规定,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的专项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这一规定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了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当立法程序从行政文件升格为制度规范,反映的是治理理念的深刻变革。毕节市的探索证明,越是发展任务艰巨的地区,越需要通过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这份带着乌蒙山泥土气息的立法规程,正是新时代地方法治建设"既要接天线、更需接地气"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