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如何做到"过罚相当、法理相容"——避免"小过重罚"现象——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此问题的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营商环境的优化和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 今年2月初,娄底市水利局监督项目组在对双峰县金子冲水库新建工程及水荆塘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局部施工材料不合规、部分工序未严格按设计实施等问题。面对这些发现,检查组并未急于开出罚单,而是遵循教育指导优先原则,现场指明问题性质和规范要求,建设单位随即组织涉及的单位立行立改。 经后续复核,这些问题均属局部性质,未对工程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实质影响。鉴于当事人积极彻底整改且未产生危害后果,娄底市水利局依法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步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闭环销号。这一做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也符合《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具体适用条件。 这种执法方式的转变,表明了从"以罚代管"到"管教结合"的理念进步。传统的"一罚了之"模式往往忽视了执法的教育功能,而柔性执法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限期整改等非强制性手段,督促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将执法资源更多聚焦于防范风险、保障安全这一根本目标。这样既切实减轻了市场主体因轻微失误可能承担的过度负担,也使其深刻认识到问题所在,提升了守法合规的自觉性。企业在感受到执法人文关怀的同时,深入强化了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值得强调的是,优化营商环境绝非放松监管底线。娄底市水利局在推行柔性执法的过程中,始终遵循"安全红线不容触碰"原则。对于整改不到位、拒不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必将依法严厉查处,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这种宽严相济的执法态度,既保护了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对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下一步,娄底市水利局将进一步强化"服务+监管"模式,做到法理相融、宽严相济,以更精准的执法和更优质的服务,护航水利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守护好江河安澜的民生底线。这一探索为其他行业、其他地区的行政执法改革提供了有益参考。
从刚性约束到刚柔并济的执法变革,反映了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程。娄底案例表明:优良营商环境需要法治文明的提升——当教育指导能够唤起责任意识时,行政处罚应当作为最后手段。这种精准施策的能力,正是高质量发展时代对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