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啊,2011年那会儿就发生了,盛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宝钧,还有他的两个同事郑树茂和荆志成,合起来干了件挺损的事儿。 一开始他们签了个《建楼投资合同》,说好要给盛达公司投500万,约定2011年底还钱。这看着像投资,其实就是高利贷。钱直接打给了魏宝钧的个人账户,公司账户上一分钱都没有。 等到到期不还的时候,郑树茂和荆志成就把盛达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和魏宝钧一起赔钱。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那边去了,法院最后判了,把魏宝钧个人给拉进来一起担责。 法院的理由挺简单,就看钱在哪儿。不管你签的是职务合同还是啥别的名儿,只要钱进了私人账户,那就说明公司跟股东的账混在一起了。这在法律上叫“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 其实这个《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早就写着呢,股东要是掏空公司那是要负连带责任的。还有那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也说得很明白,不管是以单位名义借的还是个人名义借的,只要钱是给法定代表人用的,你都可以把他一块儿告了。 现在这规则改得严了。2015年之后出台的新规更倾向于直接把法定代表人拉进来当共同被告。说白了就是告诉你一句话:别把公章当提款机。 对于借钱的人来说,收款之前得留个心眼儿,最好让对方书面确认一下这笔钱是不是真进了公司账。对于股东来说最安全的做法就是公私分清楚别乱搞。 所以说啊,法律已经把这条灰色通道给堵死了。钱进了私人账户就当是股东自己欠的债,公司和股东都得还。谁要再想着利用公司的信用去借高利贷可就难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