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例:教唆、强令他人醉驾情节恶劣者按共犯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3日发布的第48批指导性案例,标志着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刑事司法指导迈入新阶段。

这批案例的发布,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裁量权具有重要意义。

"艾某等危险驾驶案"之所以被选为指导性案例,在于其深刻揭示了当代犯罪的新特点。

案件起源于一起诈骗案件的衍生犯罪。

2023年6月,因涉嫌诈骗被提起公诉的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为获得从宽处理,产生了揭发他人犯罪、谋取立功表现的念头。

这一动机的出现,成为了后续一系列违法犯罪的源头。

李某随后委托被告人聂某环"做局",诱使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以此为自己"制造"立功表现机会。

这一计划涉及多个参与者的精心配合。

聂某环又委托被告人方某程物色人选,最终选定被告人艾某作为醉驾被揭发的对象。

随后,聂某环、方某程、李某及其女友梁某雨等人经过分别商议,确定了明确的分工方案:由方某程、梁某雨、聂某环的女友邝某等人陪同艾某饮酒,教唆艾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再由李某负责揭发。

李某预付聂某环3000元报酬,后又支付1万元,总计1.3万元。

2023年8月29日,精心策划的"局"正式展开。

聂某环安排方某程邀请艾某到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聚餐,并提供汽车供其驾驶。

在饭店就餐期间,众人均饮酒,梁某雨、邝某分别通过微信将艾某饮酒情况告知李某、聂某环。

李某甚至具体叮嘱要让艾某喝白酒,以达到醉酒标准。

梁某雨以请代驾人员为由,骗艾某放心大量饮酒。

当艾某流露出想在当地住宿的意思时,邝某为促成其酒后驾车,谎称朋友已在梁平南站的酒吧安排包房。

为确保艾某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聂某环假装偶遇出现在饭店门口。

当艾某表示不敢酒后驾车时,聂某环教唆其驾车跟随自己乘坐的汽车,经G42沪蓉高速公路回梁平城区,并谎称若发现前方有警察检查,会提前通知艾某。

艾某最终驾驶汽车搭载方某程、梁某雨、邝某等人跟随聂某环的汽车,从云龙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

聂某环随即将艾某在高速公路驾车的信息告知李某,李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揭发。

当日22时44分,艾某在梁平收费站出口被警察查获。

经鉴定,艾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9.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这一案件的复杂性在于,多个犯罪主体通过精心分工、层层递进的方式,共同实施了教唆他人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

每个参与者都在其中扮演了特定角色,形成了完整的犯罪链条。

这种组织化、计划性的特征,使得案件的危害程度远超单纯的醉驾行为。

司法机关的处理过程同样值得关注。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最初认定李某有立功表现,对其从轻处罚。

但随着案件的深入侦办,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2023年10月,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在侦办艾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过程中,发现了被告人艾某系被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及邝某"做局"而醉酒驾驶的事实。

这一发现彻底改变了案件的性质认定。

随后,梁某雨等四人陆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以诈骗罪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危险驾驶罪判处的拘役二个月、罚金一万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聂某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方某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梁某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列为指导性案例,明确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教唆、强令他人醉驾,情节恶劣的,应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这一原则的确立,填补了司法实践中的空白,为各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这场由"假立功"引发的连环犯罪案,犹如一面多棱镜,折射出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复杂图景。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将司法回应前置化,既彰显了"谁违法谁担责"的司法原则,更传递出"司法公正不容交易"的鲜明信号。

随着新型犯罪手段不断演变,司法机关正以更具前瞻性的判例实践,持续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