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实名控告聚焦“事实认定与责任主体” 据控告材料,丁万金系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大代表,其反映的争议核心于:在“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对应的案件中,承办公诉工作的南溪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石德马被指在证据采信、责任主体认定、案件起诉必要性等存在明显偏差。控告请求包括依法查明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情形,并建议对已向法院提起的公诉依法纠正、撤回起诉。 控告材料称,案涉土地位于江南镇自由村一社,土地租赁关系由某国有企业江峰公司与村集体签订,劳务企业“南溪明康公司”仅承担砂石堆放、转运等具体作业。丁万金称其为明康公司原股东,后退出公司经营,且在涉案事项中不具备决定权与处置权。其认为,案件中将国企承租用地行为“归责”于劳务企业乃至个人,造成事实与法律关系错位。 原因——合同链条复杂与办案把握偏差交织 从材料披露的争点看,案件矛盾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 一是合同关系与实际控制的区分。控告材料提及的《土地租赁合同》《劳务承包合同》等显示,土地承租方、用地决策方与现场作业方可能并非同一主体。在此类项目中,承租方通常掌握场地使用、堆放规模、转运安排等关键决策,而劳务方多依合同指令执行。若将执行行为直接等同于“占用行为”,易导致责任主体混同。 二是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证据标准的把握。该类案件通常涉及土地性质、用途改变程度、占用面积、恢复状况、主观故意以及违法性认识等多个要件,且证据多来自行政调查、测绘鉴定、现场勘验及合同往来。控告方认为,承办检察人员在认定“擅自堆放大量砂石、改变土地用途”等关键事实上存在推断过度,并将“指令性作业”解释为“自主实施”。 三是企业经营变更与责任追溯边界。控告材料称,明康公司股东结构曾发生变化,丁万金在某一时间节点退出公司后,相关经营与处置由他人继续。若起诉指控跨越多个时间段,需要明确各阶段实际控制人、决策链条及行为贡献,否则可能引发“以身份替代行为”的归责风险。 影响——个体权利、营商环境与司法公信的多重关切 控告材料反映,被起诉后当事人长期处于诉讼状态,工作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更值得关注的是,此类争议并非仅属个案层面的控辩分歧,其外溢效应可能体现在三上。 其一,公众对“谁来承担法律责任”的直观感受,直接关联司法公信力。若社会普遍认为案件存“抓小放大”或“责任倒挂”的印象,将削弱对法治公平的信赖。 其二,涉及国企、村集体、民营劳务企业多方参与的用地项目,若责任划分不清,可能带来企业合规成本上升、合作风险加大等后果,对当地营商环境形成心理压力。 其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兼具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双重属性。若处理不当,既可能放松对耕地保护红线的刚性约束,也可能误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行政监管与司法追责的协同效果。 对策——依法核查、强化监督、以证据说话 针对控告所涉情况,依法依规核查是回应社会关切的第一步。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与程序要求,可从以下上着力: 一要回到证据与要件,查清“谁租、谁用、谁决定”。围绕土地租赁主体、现场实际控制、堆放与转运指令来源、收益归属等,全面比对合同文本、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资金流向、现场管理记录等证据,形成闭环证明链条。 二要严格区分行政违法、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边界。对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是否具备主观故意、是否存在持续占用与拒不恢复情形等,依法作出审慎判断,防止“以刑代管”或“以推断代替证明”。 三要用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机制。对办案瑕疵、程序性争议、事实认定分歧,既要依法启动复核、评查等内部机制,也应充分保障当事人及辩护方的申诉、控告权利,必要时引入听证等方式增强透明度。 四要同步完善类案治理。围绕涉砂石堆放、临时用地、临江环保限制等高频问题,推动行政监管、国企项目管理与司法办案形成规则衔接,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与风险提示,减少“合同复杂—监管滞后—司法兜底”的治理惯性。 前景——以规范司法推动耕地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同向发力 从更大视角看,耕地保护红线必须守住,违法占地必须依法严惩,这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应有之义。同时,依法精准打击同样重要,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划分明晰的基础上办理案件,才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此次实名控告所引发的关注,提示各地在办理涉土地资源案件时,应更加重视“合同关系—实际控制—行为贡献—主观故意”的层层核验,避免简单化归责。对涉及国企项目、村集体土地、外包劳务等复杂场景,更要以制度化的证据审查与公开化的监督机制回应社会期待。
司法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对此类办案争议,既要依法核查,也要通过制度监督规范检察权运行。唯有确保每起案件经得起检验,才能真正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