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个保安,2022年11月的一天晚上,他在长沙某个项目的区域内巡逻,结果骑平衡车的时候摔了一跤,造成左股骨干骨折。事情发生后,张某把情况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沙人社”)汇报了,希望能得到工伤认定。长沙人社的人调查后觉得,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上因为履行巡逻任务才受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里说的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于是他们就给出了一个认定工伤的结论。 可是用人单位那边不认可这个决定,他们说张某骑平衡车纯粹是为了玩耍,根本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才受伤的。用人单位还把长沙人社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认为这是属于工伤的情况。他们还特别说明,骑平衡车和保安这个工作并不冲突,毕竟他那会儿还没下班呢。既然没什么证据能证明张某是在玩闹,那就得认定他是因为工作才受的伤。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员工或者他们的家人认为自己是工伤,单位不同意的话,举证责任就交给单位来承担。 这次的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对于“因工作原因”的判断不能太死板也不能太局限。我们得从保护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考虑一下工作职责、工作场景还有行为的目的这些因素。 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伤风险是要负责的,所以当他们对工伤认定提出异议的时候也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说的话。这个案子的判决既正确地运用了法律条款,也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