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生态环境犯罪具有隐蔽性强、链条化和跨区域特征,往往伴随非法采挖、偷排偷放、破坏林地渔业资源等行为,不仅造成局部生态系统受损,还可能引发水体富营养化、土壤退化、生物多样性下降等连锁反应。
如何在依法惩处的同时实现生态“真修复”、推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同,是基层治理与司法实践面临的现实课题。
原因:一方面,部分地区资源依赖型产业比重较高,个别经营主体环保投入不足,违法成本与收益不匹配,导致铤而走险。
另一方面,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与流域联动性,污染扩散与破坏外溢使得单点治理难以奏效,执法与修复需要跨部门、跨区域协同。
此外,生态损害结果评估、修复周期与资金保障等环节专业性强,若缺乏统一标准与有效衔接,容易出现“重判罚、轻修复”或“修复难落地”等问题。
影响:湖南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过去一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生态环境犯罪案件1147件,判赔生态修复资金1.1亿元,释放出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依法从严追责的鲜明信号。
更重要的是,司法实践将惩治与修复并重,推动损害赔偿与生态功能恢复相衔接,有助于形成“违法必究、破坏必赔、修复可验”的闭环机制。
对地方发展而言,这一取向将倒逼企业完善环保合规体系、加快工艺升级,推动产业结构向绿色低碳方向调整;对公众而言,也将提升生态环境获得感与安全感,为流域治理、城乡人居环境改善提供法治支撑。
对策:围绕全面绿色转型目标,湖南各级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方面持续推进机制创新与能力建设。
其一,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改革,通过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协同发力,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与裁判尺度统一性。
其二,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持续丰富生态修复方式,综合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措施,强化“可执行、可评估、可持续”的修复导向。
其三,探索新型修复工具,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拓展修复资金与修复路径的组合运用,推动形成更契合“双碳”背景的治理手段。
其四,强化协同保护治理,通过“湘鄂赣”“湘渝黔”等跨区域司法协作,推动建立“长江—洞庭湖”流域司法行政协同保护机制,并在南岭·莽山、雪峰山等重点区域设立司法保护基地,提升生态系统整体保护效能。
其五,推动责任承担方式多元化,结合案件性质与履行能力,探索异地替代修复、先予执行等制度工具,提升修复时效,防止损害扩大。
从具体实践看,湖南法院着力推动由“单一修复”向“多元修复”转变:有的地区引入第三方实施替代修复,形成社会力量参与的修复路径;针对植被修复窗口期强、季节性明显的案件,依法运用先予执行,先行补种以抢抓时效;对确有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则通过公益劳务代偿等方式实现责任承担与公共利益维护的兼顾。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生态修复是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目标,创新修复方式有助于适应生态系统复杂性和治理现代化要求。
近年来,湖南围绕“一江一湖三山四水”布局,建设50余个集巡回审判、生态修复、综合治理于一体的生态保护修复基地,形成多方协作的保护合力。
前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环境司法将从“事后追责”进一步向“源头预防、系统治理、全链条监管”延伸。
下一步,如何持续完善生态损害鉴定评估、修复效果验收与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如何在跨省协作中实现标准衔接、证据共享与执行联动,仍是提升治理效能的关键。
同时,绿色低碳转型对产业与市场提出更高要求,司法在推动企业合规、促进行业自律、强化典型案例示范方面大有可为。
可以预期,随着制度完善与协同深化,生态环境违法成本将进一步提高,生态修复将更加注重系统性、科学性与长期性,推动生态优势加快转化为发展优势。
当1.1亿元生态修复资金注入三湘四水,其意义远超数字本身。
湖南法院的实践表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既要保持惩治违法的高压态势,更需建立可持续的修复机制。
在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今天,这种兼具法律刚性、科学精神和人文温度的司法创新,正是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诠释。
随着司法保护网越织越密,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将获得更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