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起行政诉讼这块,原告提交证据的时间和规矩特别重要,决定了诉求能不能被认可,大伙儿可得留个心眼。通常情况下,原告得在开庭前或者法院给的证据交换日子里把东西交上去。当然了,要是碰上证件原件不在本地、得去外地调取这些客观情况,跟法院好好说明白、递个申请,人家同意了,那在法庭调查环节再交也行。要是过了时限还没动静,也不说个理由,或者理由根本站不住脚,那法院多半就当你放弃举证权了。万一一审时不找借口不拿证据,到了二审才想起来拿出来,一般是不会被采纳的。立案的时候,原告得先亮出初步材料,证明自己跟那个行政行为沾亲带故、有资格当原告。如果是打行政赔偿或者补偿官司,得先有个复议结果或者判决书当依据;要是告人家不作为,就得拿出来向人家申请过履职的证明材料。不然的话,这案子很可能立不下来。在行政赔偿或者补偿案里头,原告还得把行为造成的损害给证实清楚。假如是因为被告那边的原因让原告没法举证,比如说被告把材料给毁了,这责任就得被告来担。对于告人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子,一般来说原告得拿出向对方提过申请的凭证。不过要是那是被告该主动干的活儿——比如维护公共安全——或者有不可抗力这种没法举证的正当理由,就不用非得拿这玩意儿了。需要证人出来说话的话,得提前写个书面申请给法院。而且证人也不能在旁边听庭审,一听见就得直接没资格作证了。只有把这些时间和规矩都守好了,才能把自己的权益保住,也能让案子审得顺顺当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