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员午休健身猝死工伤认定案终审定案 法院:弹性工作制下,健康恢复活动应受法律保护

问题——“午休健身”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成为工伤认定的争议焦点;判决文书显示,刘某于2018年入职北京某科技企业从事前端开发,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内部管理文件对工时作了较细安排:实行每周5天、每日8小时的基本制度,同时允许弹性上下班;在企业指定地点健身可计入当日8小时;中午两小时内外出无需审批,其他时段外出需履行请示程序。2018年12月5日13时许,刘某在企业合作的健身场所锻炼后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企业向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获支持,理由主要是事发不属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企业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因——争议背后折射出新型工时管理与劳动保护边界的调整。近年来,互联网研发、科技制造等行业普遍采用弹性工时、项目制等方式,工作时间不再完全以“打卡”来划定。一些单位在高强度节奏下引入健康管理措施,鼓励员工在特定地点运动、恢复体能,以提升效率并减少病假。但在制度设计与风险承担之间,部分用人单位和管理部门仍沿用“固定工位、固定时段”的判断路径,导致劳动者在单位组织、认可或纳入管理的活动中发生意外时,保障容易出现空档。本案中,人社部门更强调形式要件,企业则主张应从活动是否服务用工目的、是否受单位管理约束等实质标准进行认定。 影响——两级法院强调“用工目的”与“合理延伸”,对同类管理模式具有参考意义。一审法院认为,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不应简单等同于考勤记录或传统工位作业,应综合考量活动是否服务单位目的、是否与履职存在现实关联、是否处于单位管理支配之下等因素。本案中,企业以制度形式将指定健身纳入工时管理,客观上表明其将“体能恢复”纳入劳动组织安排,符合用工目的。关于工作岗位范围,法院指出涉及的法规并未将岗位限定在固定办公桌前;如单位将某区域纳入日常管理安排且与工作密切相关,可视为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据此,一审撤销不予认定决定,责令重新处理。二审法院更明确,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单位与健身场所存在稳定合作关系并将其纳入工时规则,足以证明该活动与工作存在紧密联系,遂维持一审结论。 对策——在制度创新与权益保障之间建立可操作、可核验的“责任闭环”。一是用人单位应审慎设置“计入工时”的健康活动规则。凡以制度明确纳入工时管理、并带有组织或明确指向的活动,应同步完善风险评估、应急处置、保险衔接与告知程序,避免出现“只计工时不配套责任”的情况。二是完善弹性工时的证据链管理。建议单位对弹性时段的工作安排、外出规则、指定场所清单、合作协议、审批流程等形成可追溯记录,为劳动者权益保障与行政认定提供客观依据。三是劳动者应增强自我保护与合规意识,注意留存工作安排、加班记录、制度文件等关键材料,发生争议时依法依规维权。四是有关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应更注重实质审查,综合考虑管理规则、用工目的、活动受控程度与场所关联性,提高裁量的一致性与可预期性。 前景——“以健康为导向的用工管理”需与法律责任同步落地。随着灵活用工与弹性工时普及,工作与休息的边界更加交织。司法裁判释放的信号是:只要用人单位将某类活动纳入劳动组织体系并服务于用工目的,就应将其纳入劳动保护的覆盖范围。未来,企业在推进员工健康管理、倡导科学运动的同时,制度设计也将更强调合规、透明与责任对等,促使效率与安全之间形成更稳定的平衡。

把健康恢复写进管理制度,是企业在效率与员工关怀之间的一种探索;但制度一旦纳入工时与管理体系,相应责任也会进入法律框架。两审裁判划定的边界提醒各方: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对等,弹性管理不能成为保障缺位的借口。只有制度合规、管理可追溯、保障可落实,才能在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的同时,守住劳动者生命健康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