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6日,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住着一位倪某,他通过“上一休一”的方式工作,也就是上24小时班休息24小时。这也直接导致了他无法像普通人那样享受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的法定待遇。公司虽然说跟他签订了合同约定不定时工作制,但并没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批,所以这种约定其实是无效的。而且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承认了他们没去审批这回事,这说明他们的工时制度有问题。 倪某觉得自己一直在加班,考勤表能证明这一点。他想要的是公司得给他算这笔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要是因为生产特点没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话,得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才行。不然就不能按照不定时工作制来算。现在公司没审批就直接这么做了,肯定不行。 现在是2023年3月6日到2024年10月18日期间的事,这段时间他实际上是在按照“上一休一”的模式工作。他这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支付加班费。高院这次再审这个案子了。高院认为这个“上一休一”不能算是不定时工作制了。既然公司没审批那这就是无效的约定。所以倪某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这些都应该得到支持才对。 那到底该怎么算呢?二审法院给的方案是按照200%的比例来计算休息日的加班费。具体数额就是3200元除以21.75天乘以169天再乘以200%。这样算下来就是49728.7元。 高院觉得这个数额给的挺合理的,因为考虑到倪某的工作是物业维修人员,这种弹性的工作模式其实并没有给他造成太大的影响。要是非要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来计算的话,对公司也不公平,也不符合劳动法的初衷。 所以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后,高院裁定驳回倪某的再审申请了。这个案子发生在2023年3月6日到2024年10月18日之间,最后裁定的时间是在2025年做出的。这次审理涉及到了青海某甲有限公司、青海某乙有限公司和西宁某有限公司这几个公司。温馨提示一下大家以后遇到这种问题要及时处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