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机银行买了基金,结果亏了5万

就来说说这事,甲某从2019年起,一直用某银行和某基金管理公司在买卖理财产品。到了2020年4月,某银行给甲某做了个《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评估出来甲某属于增长型。到了5月,甲某用手机银行APP买了这个基金管理公司的“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花了30万元。这基金详情显示它风险等级也是增长型,得锁三年。事后基金公司还给他发了份《风险揭示书》,特意加粗黑体字说了不保证收益。结果没多久这基金亏了,甲某就赎回了拿回25万元,亏了5万元。他这就不干了,把某银行给告了,要他们赔这5万本金损失还有利息。 法院是怎么看的呢?审理后觉得,甲某是自己确认用手机银行买的这个产品。既然走了手机银行流程,那测评和提示这些文件肯定是得走的。那个基金的风险等级跟他评估出来的承受度差不多,说明银行已经把该提示的都提示了。甲某有经验,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买的时候肯定也知道投资有风险。后来基金亏了他自己赎回就亏了钱,直接原因就是市场正常波动变化,不是银行卖错了。所以最后法院就驳回了他的要求。 这事主要说明啥呢?金融产品太复杂了,信息差太大。大家做决定主要靠银行推介说明。给银行义务就是让他们把信息说清楚、把风险揭示明白,这样大家才能自己拿主意。法院审理这类案子得按“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办事,把界线分清楚点,平衡好双方责任。 供稿是民二庭的编辑陈夏芝排的版戴晓洁审的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