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退旧换新”被包装成“稳赚不赔”,风险由谁买单。
近年来,围绕“退保换新”的营销话术在部分地区时有出现。
本案中,一对多年老客户先后购买多份保单,后被业务员以“旧产品收益低”“新产品复利更高”为由劝说退保,并承诺“退保损失由公司补偿”。
在多次上门、电话推介后,投保人办理退保并改购新产品。
然而退保损失并未得到补偿,投保人进一步核查合同发现,所谓“复利收益”实为分红性质收益,存在不确定性;“交一年保费无损失”等表述与合同安排不一致,且不利条款提示不充分,遂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原因——违规话术叠加内控漏洞,信息不对称被放大。
从案件暴露的问题看,一是销售端合规底线失守。
业务员以“补偿退保损失”等承诺降低投保人警惕,属于对合同外利益作出承诺的违规行为;对收益与规则的解释以偏概全,易使消费者将不确定收益理解为确定回报。
二是机构端管理缺口突出。
业务员能够通过公司系统获取客户保单信息并实施不当推介,折射出客户信息管理、权限控制、过程监督、培训考核等环节存在薄弱点。
三是消费者风险识别不足。
法院同时指出,长期投保人对退保可能产生损失应有基本认知,未对关键承诺进行核实,客观上扩大了损失。
影响——侵蚀消费者信任,扰动行业长期经营逻辑。
此类事件对个人层面意味着现金价值损失、保障中断、重新核保等连锁风险;对家庭财务安排而言,退保后资金安排可能与预期不符,形成再配置压力。
对行业而言,违规“退旧换新”如果蔓延,既损害公司品牌与客户关系,也扭曲以长期服务为核心的经营模式,增加纠纷与诉讼成本,进而削弱保险作为社会风险管理工具的公信力。
更重要的是,客户信息管理不严、销售过程留痕不足等问题,一旦叠加,可能导致更多“口头承诺难举证”的争议,增加维权难度。
对策——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完善销售留痕与核验机制。
法院审理认为,业务员存在虚假承诺、误导宣传等明显违规行为,其销售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机构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存在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70%的退保损失,投保人自行承担30%。
此外,因新保险合同在送达、被保险人同意等程序方面存在问题,法院对相关合同作出解除及确认无效处理,保险公司退还后续两份保险的保费并承担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从治理角度看,防范类似纠纷需多方协同发力:保险公司应强化客户信息分级授权与访问审计,建立异常退保、集中换购等风险预警;对销售话术、收益演示、重要提示实行标准化和强制留痕,形成可追溯的合规链条;对违规营销实施“一票否决”和责任追偿,倒逼前端合规。
监管与行业组织可推动统一的“退保风险提示”与“收益性质说明”模板,进一步压缩模糊表述空间。
消费者层面则应把握“收益不确定、承诺须核验、退保有成本”三条底线,对涉及退保、换购、收益演示等关键信息,通过官方客服或营业网点复核,并尽量保留文字沟通与录音等证据。
前景——强化合规与透明,才能稳住长期保障功能。
随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持续完善,司法裁判对销售误导、信息披露不足等行为的责任认定趋于清晰,机构“谁管理谁担责”的导向更为明确。
未来,围绕销售全流程留痕、客户信息安全、适当性管理等领域的要求将进一步细化。
保险业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于回归保障本源、提高产品和服务透明度,让消费者在充分理解条款与风险的基础上作出选择,减少“以承诺替代解释、以话术替代风险提示”的空间。
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它表明,法律不会纵容保险销售中的欺诈行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司法保护。
但更重要的是,这个案例提醒整个保险行业,规范销售、诚实守信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业务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建立有效的销售行为监督体系。
监管部门也应进一步强化对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只有当保险公司、业务员和消费者都各尽其责、相互制约时,才能构建一个更加规范、透明、诚信的保险市场,让保险这一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真正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